不动产变更登记
(名称、坐落、用途、面积、界址变更,房屋分割、合并、改建、扩建)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
一、核验材料(不收件)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在受理窗口打印或网上下载)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
1.村民委员会申请的: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法人身份证;
2.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申请的: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及法人身份证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企事业单位申请的: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
(三)委托书,委托代理的须提交,核验原件;
(四)不动产权属证书;(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五)需提供的专项材料,核验原件:
1.权利人名称变更的,提交批准名称变更证明;
2.房屋坐落或门牌号变更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坐落或门牌号变更证明;
3. 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因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征收导致面积或界址变更的,权利人申请变更须提交征收协议书;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合并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有批准权限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
6.因建筑物、构筑物改建、扩建导致建筑面积变更的,提交改、扩建工程符合规划和已竣工的证明材料。
(六)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核验原件。(委托具有资质的部门出具。若已有权籍调查成果,且宗地界址或房屋建筑未改变的,沿用原有权籍调查成果)
二、办事程序
受理→发证(登簿)
三、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四、收费项目、标准
证书工本费:10元/本(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10元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