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首次登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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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验材料(不收件)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在受理窗口打印或网上下载)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
1.村民委员会申请的: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法人身份证;
2.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申请的: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及法人身份证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企事业单位申请的: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
(三)委托书,委托代理的须提交,核验原件;
(四)不动产权属证书;(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五)集体建设用地权属来源材料(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用地红线图或用地批复蓝线图),核验原件;
对于无法提供权属来源材料的,提供以下专项材料,核验原件:
1.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已使用的:提交经集体建设用地所在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的证明材料;
2.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使用的:提交经集体建设用地所在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通过的证明材料。
(六)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核验原件;
1. 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实施前,提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材料;
2. 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实施后,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私有房屋建设项目工程规划竣工备案表》或《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或《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或《规划核实意见表》、规划竣工红线图(原邕宁县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竣工红线图的,需提供位置图或施工红线图);属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七)建设工程已竣工的证明,核验原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南宁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1989年12月31日前报建房屋适用>)
(八)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核验原件。(委托具有资质的部门出具)
二、办事程序
受理→发证(登簿)
三、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网站及不动产所在地公告需15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不在办证时限内)
四、收费项目、标准
(一)登记费(含一本证书工本费):住宅、车位、车库、储藏室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1.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0元/件;
2.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3.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4.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二)证书工本费:10元/本(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10元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