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注销登记(依申请)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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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验材料(不收件)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在受理窗口打印或网上下载)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
1.村民委员会申请的: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法人身份证;
2.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申请的: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及法人身份证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企事业单位申请的: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
(三)委托书,委托代理的须提交,核验原件;
(四)不动产权属证书;(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无法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公告作废)
(五)需提供的专项材料,核验原件: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不动产灭失情况说明及灭失现场远近照片各1张;
2.依法没收、收回的,提交人民政府作出的生效决定书;
3.依法征收的,提交征地拆迁部门出具的已完成征收补偿的证明;
4.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
5.权利人放弃权利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
二、办事程序
受理→登簿
三、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四、收费项目、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