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变更登记
(名称、用途、面积、界址变更,分割、合并)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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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验材料(不收件)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在受理窗口打印或网上下载)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
1.村民委员会申请的: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法人身份证;
2.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申请的: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及法人身份证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企事业单位申请的: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
(三)委托书,委托代理的须提交,核验原件;
(四)不动产权属证书;(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五)需提供的专项材料,核验原件:
1.权利人名称变更的,提交批准名称变更证明;
2.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3.因土地征收导致面积或界址变更的,权利人申请变更须提交征收协议书、政府批准征收决定书或批文(暂定);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合并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限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六)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核验原件。(委托具有资质的部门出具。若已有权籍调查成果,且宗地界址未改变的,沿用原有权籍调查成果)
二、办事程序
受理→发证(登簿)
三、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四、收费项目、标准
证书工本费:10元/本(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10元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