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注销登记(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依嘱托>)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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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验材料(不收件)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在受理窗口打印或网上下载)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
(三)委托书,委托代理的提供,核验原件;(申请人为个人的,委托关系双方须到受理窗口当面签字委托,委托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证委托书)
(四)不动产权属证书;(1.房屋所有权证及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2.房屋灭失无法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及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公告)
(五)城区人民政府要求注销不动产权证书的嘱托函及不动产权证书,核验原件;(列明要注销登记的宗地号、证书号、权利人、面积等内容,收回的不动产权证书列表;不能收回不动产权证书的单列,并要求登记机构公告作废不动产权证书)
(六)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核验原件;
(七)城区人民政府法人代表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核验原件;
(八)城区人民政府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核验原件;委托其他人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及有效身份证明,核验原件。(委托送达函须盖城区人民政府公章)
二、办事程序
受理→发证(登簿)
三、办理时限
现场申办:受理后1个小时办结;
四、收费项目、标准
登记费:0元/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