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验材料(不收件)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在受理窗口打印或网上下载)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
(三)委托书,委托代理的提供,核验原件;(申请人为个人的,委托关系双方须到受理窗口当面签字委托,委托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证委托书)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申请登记的,应当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关系证明材料(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居(村)民委员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证明材料;
(五)不动产登记证明(居住权),核验原件;?
(六)需要提供的专项材料,核验原件:
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灭失的材料,包括:
1、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3、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居住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生效法律文书。
4、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利的,提交居住权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
5、协商一致注销居住权的,需提交不动产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约定注销居住权的书面材料。
6、居住权人死亡的,需提供居住权人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办事程序
受理→登簿
三、办理时限
现场申办:受理后1个小时办结;
四、收费项目、标准
登记费:暂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