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首次登记(居住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一、
核验材料(不收件)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在受理窗口打印或网上下载)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
(三)委托书,委托代理的提供,核验原件;(申请人为个人的,委托关系双方须到受理窗口当面签字委托,委托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证委托书)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申请登记的,应当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关系证明材料(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居(村)民委员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证明材料);
(五)不动产权属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及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六)设立不动产居住权登记的材料,包括:
1、以合同形式设立的,提交居住权合同;
2、以遗嘱形式设立的,提交经公证或法院确认的有效遗嘱、遗嘱人死亡证明等材料;
3、因法院判决设立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
(七)不动产已设立抵押权,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设立居住权的书面材料(若已设立多个抵押权登记,一并提供以上材料);
(八)若存在异议登记的,申请人需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
九、不动产无租赁的承诺书。(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
二、办事程序
受理→登簿
三、办理时限
现场申办:受理登记后1小时办结
四、收费项目、标准
登记费:暂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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