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转移登记(在建工程转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核验材料(不收件)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在受理窗口打印或网上下载)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
(三)委托书,委托代理的提供(申请人为个人的,委托关系双方须到受理窗口当面签字委托,委托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证委托书),核验原件;
(四)不动产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五)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协议),核验原件;(须明确转让地价、土地证号、面积)
(六)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继续履行土地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的保证书, 核验原件;
(七)增值税发票、契税完税证明、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单位转让的)或减免证明, 核验原件;
(八)申请个人(单位)应提交宗地位置照片,远照及近照两张,核验原件;
(九)个人私宅用地须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他类型的用地须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外,还须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工程投资审计报告》(需完成工程量的25%,)核验原件;
(十)涉及国有资产转让,须提供国资委同意的相关批复文件,核验原件;
(十一)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界址发生变化,或界址无变化但未进行过权籍调查或无法提供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的,须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核验原件;
(十二)若存在异议登记的,申请人需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愿承担风险的书面承诺,核验原件;
(十三)原邕宁县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未在市自然资源局办理过其他登记的,提交用地批复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购地协议)、地价款缴纳凭证。如无法提供出让合同或与开发区签订购地协议的,须提供结清地价款证,核验原件;
特别说明:1、需公告的事项,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时限;2、坐落有变更的,需提供门牌证明或其他变更资料。
二、办事程序
受理→发证(登簿)
三、办理时限
现场申办:受理后1小时内办结。
四、收费项目、标准
(一)登记费(含一本证书工本费): 550元/件;
(1)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0元/件。
(2)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3)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4)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二)证书工本费:10元/本(每增加一位产权人加收10元工本费)。
(1)对进城落户的易地扶贫搬迁户免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