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地役权注销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核验材料(不收件)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在受理窗口打印或网上下载)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
(三)委托书,委托代理的提供,核验原件;(申请人为个人的,委托关系双方须到受理窗口当面签字委托,委托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证委托书)
(四)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不动产权证,核验原件;(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五)不动产登记证明;
(六)注销地役权登记的报告,核验原件;
(七)地役权消灭的材料,核验原件,包括:
1.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提交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材料;
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提交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材料;
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提交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材料;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提交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协议;
(八)门牌证明,核验原件。(门牌有变更的,须提供)
二、办事程序
受理→登簿办结
三、办理时限
现场申办:受理后1小时办结。
四、收费项目、标准
登记费:0元/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