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地役权变更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核验材料(不收件)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在受理窗口打印或网上下载)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
(三)委托书,委托代理的提供,核验原件;(申请人为个人的,委托关系双方须到受理窗口当面签字委托,委托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证委托书)
(四)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不动产权证,核验原件;(《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五)不动产登记证明;
(六)地役权变更的材料,核验原件,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和宗地界址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1套;
3.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
4.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
(七)门牌证明,核验原件。(门牌有变更的,须提供)
二、办事程序
受理→发证(登簿)
三、办理时限
现场申办:受理后1小时办结。
四、收费项目、标准
登记费:0元/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