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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不动产变更登记(遗失补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发布时间:2019-04-15 19:08     来源: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作者:本站编辑

不动产变更登记(遗失补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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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验材料(不收件)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在受理窗口打印或网上下载);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

(三)委托书,委托代理的提供,核验原件(申请人为个人的,委托关系双方须到受理窗口当面签字委托,委托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证委托书);

(四)遗失声明,核验原件;

(五)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需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办理书面证明,核验原件;

(六)涉及查封的,应当提供查封法院出具的同意办理该项业务的书面意见,核验原件;

(七)门牌证明,核验原件(门牌有变化的,须提供);

(八)原邕宁县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未在市自然资源局办理过其他登记的,提交用地批复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购地协议)、地价款缴纳凭证,如无法提供出让合同或与开发区签订购地协议的,须提供结清地价款证明,核验原件。

二、办事程序

受理→发证(登簿)。

三、办理时限

现场申办:受理后1小时办结(遗失声明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四、收费项目、标准

(一)登记费(含一本证书工本费):0元/件;

(二)证书工本费:10元/本(每增加一位产权人加收10元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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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自然资源局主办

地址:南宁市锦春路3-1号(金洲锦春路口) 邮编:530021 联系方式:0771-5609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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