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变更登记(名称变更)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核验材料(不收件)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在受理窗口打印或网上下载)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
(三)委托书,委托代理的提供,核验原件;(申请人为个人的,委托关系双方须到受理窗口当面签字委托,委托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证委托书)
(四)门牌证明,核验原件;(门牌有变更的,须提供)
(五)不动产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六)更名材料,核验原件;(权利人为个人的,提供姓名变更材料(如户口本);权利人为法人的,提供批准名称变更材料(如企业变更名称变更通知书)
(七)完税凭证或减免税凭证,核验原件;
(八)抵押权人同意办理变更登记的证明,核验原件;(申请登记时有抵押的,须提供)
(九)已办理查封登记的,须提供查封人民法院同意办理更名的书面证明,核验原件;
(十)原邕宁县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未在市自然资源局办理过其他登记的,提交用地批复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购地协议)、地价款缴纳凭证,如无法提供出让合同或与开发区签订购地协议的,须提供结清地价款证明,核验原件。
二、办事程序
受理→发证(登簿)
三、办理时限
现场申办:受理后1小时办结。
四、收费项目、标准
(一)登记费(含一本证书工本费):0元/件;
(二)证书工本费:10元/本(每增加一位产权人加收10元工本费)。
(1)对进城落户的易地扶贫搬迁户免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