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异议登记(异议登记、注销异议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一、核验材料(不收件)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在受理窗口打印或网上下载)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
(三)委托书,委托代理的提供,核验原件;(申请人为个人的,委托关系双方须到受理窗口当面签字委托,委托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证委托书)
(四)需要提供的专项材料,核验原件:
1.异议登记
(1)主张异议登记的证据材料或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2)证明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2.异议注销登记
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办事程序
异议登记:受理→发证(登簿)
注销异议登记:受理→发证(登簿)
三、办理时限
现场申办:即时办结;
四、收费项目、标准
(一)异议登记(含一本证书工本费):非住宅275/件,住宅、车位、车库、储藏室40元/件;
(1)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2)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3)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二)注销异议登记:0元/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