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注销登记(依申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一、核验材料(不收件)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在受理窗口打印或网上下载)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
(三)委托书,委托代理的提供,核验原件;(申请人为个人的,委托关系双方须到受理窗口当面签字委托,委托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证委托书)
(四)不动产权属证书,核验原件;(1.房屋所有权证及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2.房屋灭失无法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及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公告)
(五)需要提供的专项材料,核验原件:
1.不动产灭失的情况说明;(因房屋实体损毁、灭失申请注销的提交)
2.征地拆迁部门出具的房屋已完成拆迁补偿的证明;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证明;(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此项材料)
4.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六)政府收回国有土地的批准文件,核验原件。(在征地公告发布前,政府下发的收回国有土地文件,由拆迁部门或政府提供)
二、办事程序
受理→发证(登簿)
三、办理时限
现场申办:受理后1个小时办结;
四、收费项目、标准
登记费:0元/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