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变更登记(改、扩建变更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一、核验材料(不收件)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在受理窗口打印或网上下载)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
(三)委托书,委托代理的提供,核验原件;(申请人为个人的,委托关系双方须到受理窗口当面签字委托,委托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证委托书)
(四)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含房屋所有权证及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他项权证、土地他项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明等)
(五)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核验原件;《南宁市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或《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初步核实证明》或《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全面核实证明》(单位房屋)或《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项目工程规划竣工备案表》(私人房屋);
1.1987年12月以前批建的为市建设局、市土地局出具的规划手续;
2.2002年1月4日以前竣工的房屋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2年1月4日以后竣工的房屋提交《南宁市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或《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初步核实证明》或《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全面核实证明》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核验原件;
1.单位房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2008年12月31日前备案的提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南宁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1989年12月31日前报建房屋适用);军队军级以上(武警部队的凭武警总队以上)单位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工程验收文件可作为军队(含武装警察部队)自建房屋已竣工的证明使用;
2.两层〈不含两层〉以上的私人房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2008年12月31日前备案的提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南宁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2004年8月20日以前开工建设的房屋或原邕宁县2005年3月18日前批建的房屋<房产局〔2006〕164号>);两层〈含两层〉以下的私人房屋不需提交此项收件;
(七)抵押权人同意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变更证明,核验原件;(有抵押的,须提交)
(八)原邕宁县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未在市自然资源局办理过其他登记的,提交用地批复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购地协议)、地价款缴纳凭证;如无法提供出让合同或与开发区签订购地协议的,须提供结清地价款证明,核验原件;
(九)经备案的房产测绘成果,核验原件(私宅的测绘成果可不备案);
(十)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核验原件;(不动产界址发生变化的,须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特别说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南宁市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或《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初步核实证明》或《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全面核实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改、扩建时)上的单位名称必须一致,如不一致的要到原发证部门进行名称变更(如集资建房还需到房改部门变更);2.坐落有变更的,提供门牌证明或其他变更材料。
二、办事程序
受理→发证(登簿)
三、办理时限
现场申办:受理后1个小时办结;
四、收费项目、标准
(一)登记费(含一本证书工本费):0元/件;
(二)证书工本费:10元/本(每增加一位产权人加收10元工本费)。
(1)对进城落户的易地扶贫搬迁户免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