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首次登记(国有土地上房屋新建首次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一、核验材料(不收件)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在受理窗口打印或网上下载)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
(三)委托书,委托代理的提供,核验原件;(申请人为个人的,委托关系双方须到受理窗口当面签字委托,委托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证委托书)
(四)不动产权证书;(已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五)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核验原件;备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或《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初步核实证明》或《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全面核实证明》(单位房屋)或《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项目工程规划竣工备案表》(私人房屋);
1.1987年12月以前批建的为市建设局、市土地局出具的规划手续;(南府发【1987】116号)
2.2002年1月4日以前竣工的房屋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2002年1月4日以后竣工的房屋提交《南宁市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或《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初步核实证明》或《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全面核实证明》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核验原件;
1.属单位房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2008年12月31日前备案的提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南宁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1989年12月31日前报建房屋适用);军队军级以上(武警部队的凭武警总队以上)单位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工程验收文件可作为军队(含武装警察部队)自建房屋已竣工的证明使用;
2.属两层〈不含两层〉以上的私人房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2008年12月31日前备案的提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南宁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2004年8月20日以前开工建设的房屋或原邕宁县2005年3月18日前批建的房屋);两层〈含两层〉以下的私人房屋不需提交此项收件;
(七)《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核验原件;(办理地下室部分的须提供)
(八)现售备案证明,核验原件;(办理商品房销售项目的须提供)(九)原邕宁县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未在市自然资源局办理过其他登记的,提交用地批复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购地协议)、地价款缴纳凭证;如无法提供出让合同或与开发区签订购地协议的,须提供结清地价款证明,核验原件;
(十)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提供土地出让金缴款凭证和相关批复材料,核验原件;(属于划拨土地的提供)
(十一)经备案的房产测绘成果,核验原件(私宅的测绘成果可不备案);
(十二)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核验原件;
(十三)抵押权人同意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证明材料,核验原件。(有抵押的,须提交)
特别说明:1.《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南宁市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或《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初步核实证明》或《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全面核实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改、扩建时)上的单位名称必须一致,如不一致的要到原发证部门进行名称变更(如集资建房还需到房改部门变更);2.坐落有变更的,提供门牌证明或其他变更材料。
二、办事程序
受理→发证(登簿)
三、办理时限
现场申办:受理后1个小时办结;
四、收费项目、标准
(一)登记费(含一本证书工本费):住宅、车位、车库、储藏室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1)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0元/件;
(2)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3)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4)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二)证书工本费:10元/本(每增加一位产权人加收10元工本费)。
(1)对进城落户的易地扶贫搬迁户免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