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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转移登记(存量房买卖)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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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验材料(不收件)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表在受理窗口打印或网上下载)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及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三)房屋买卖合同,核验原件;
(四)增值税发票、完税凭证或减免税凭证,核验原件。
二、办事程序
受理→发证(登簿)
三、办理时限
现场申办:受理后1小时办结
四、收费项目、标准
(一)登记费(含一本证书工本费):住宅、车位、车库、储藏室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1)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0元/件;
(2)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3)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4)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二)证书工本费:10元/本(每增加一位产权人加收10元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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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温馨提示
(一)该业务已开通“24小时不打烊”自助办理功能,可通过“邕e登”在线办理(无需提供任何材料),如线上审核不通过的,可现场申办;
(二)如需委托代理的,需提供委托书(申请人为个人的,委托关系双方须到受理窗口当面签字委托,委托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证委托书),核验原件;
(三)房屋坐落有变更的,需提供门牌证明或其他变更资料,核验原件;
(四)划拨地上的房屋,需提供下列专项材料,核验原件:
1.属房改房的,需提供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和已购公有住房公摊面积实交款核定表, 并办理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
2.属全额集资房的,需提供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并办理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
3.属经济适用住房、动迁房的,需先办理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
4.属于单位用地或私人自建房已办理土地登记的,需提供出让的批复、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出让金缴款凭证、用地红线图等材料;
(五)不动产界址发生变化,或界址无变化但未进行过权籍调查或无法提供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的,须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并提供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核验原件;
(六)若房屋存在异议登记的,申请人需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七)原良庆区/邕宁区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未在市自然资源局办理过其他登记的,提交用地批复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购地协议)、地价款缴纳凭证。如无法提供出让合同或与开发区签订购地协议的,须提供结清地价款证明,核验原件;
(八)属学校、部队、公安部门出售的房屋,办理转移登记需单位出具不在管理区范围内的证明;
(九)涉及监护人转让未成年人名下不动产的,需签署《未成年人权益保证书》;
(十)需公告的事项,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时限;
(十一) 适用个人所得税分税种计算的,请提供原取得房产的合法票据、支付装修费用、贷款利息明细及其他费用发票,取得房产时缴纳的税费完税凭证;
(十一)享受拆迁减免契税优惠政策,需提供拆迁补偿协议书,核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