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变更登记
(房屋变更登记<名称、坐落、用途、分割、合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一、申请材料(不收件)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在受理窗口打印或网上下载)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
(三)委托书,委托代理的提供,核验原件;(申请人为个人的,委托关系双方须到受理窗口当面签字委托,委托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证委托书)
(四)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含房屋所有权证及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他项权证、土地他项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明等);
(五)需提供的专项材料,核验原件;
1.房屋所有权人姓名(名称)变更:房屋所有权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交姓名变更材料(如户口本等);房屋所有权人为法人的,须提交批准名称变更材料(如企业变更通知书等);
2.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变更:须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变更证明;
3.房屋名称变更:须提交房屋名称编制或认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名称变更证明;
4.房屋用途变更:须提交规划部门出具的房屋用途变更证明;
5.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发生的变更:提交有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房屋分割、合并后重新确认的房屋坐落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私房由规划出具分割、合并规划使用条件确认书;
6.权利人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7.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
(六)门牌证明,核验原件;(门牌有变更的,须提交)
(七)抵押权人同意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变更证明,核验原件;(房屋、土地有抵押的,须提交)
(八)完税凭证或减免税凭证,核验原件;
(九)原邕宁县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未在市自然资源局办理过其他登记的,提交用地批复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购地协议)、地价款缴纳凭证;如无法提供出让合同或与开发区签订购地协议的,须提供结清地价款证明,核验原件;
(十)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提供土地出让金缴款凭证和相关批复材料,核验原件;
(十一)房屋分割、合并的,须提交经备案的房产测绘成果,核验原件(私宅的测绘成果可不备案)
(十二)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核验原件。(不动产界址发生变化的,须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
二、办事程序
受理→发证(登簿)
三、办理时限
现场申办:受理后1个小时办结;
四、收费项目、标准
(一)登记费(含一本证书工本费):0元/件;
(二)证书工本费:10元/本(每增加一位产权人加收10元工本费)。
(1)对进城落户的易地扶贫搬迁户免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