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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发布时间:2019-04-15 12:55     来源: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作者:本站编辑

    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核验材料(不收件)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在受理窗口打印或网上下载)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

(三)委托书,委托代理的提供,核验原件;(申请人为个人的,委托关系双方须到受理窗口当面签字委托,委托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证委托书)

(四)不动产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五)不动产登记证明;(土地他项权证明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六)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已转让证明,核验原件;

(七)抵押人知情说明,核验原件;(抵押人知道抵押权转移的书面材料)

(八)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需提供:对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主债权尚未确定的承诺;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核验原件;

(九)邕宁县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未在市自然资源局办理过其他登记的,提交用地批复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购地协议)、地价款缴纳凭证。如无法提供出让合同或与开发区签订购地协议的,须提供结清地价款证明,核验原件

二、办事程序

受理→发证(登簿)

三、办理时限

现场申办:受理登记后1小时办结。

四、收费项目、标准

登记费:550/件。

1)抵押权人为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0元/件;

2)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3)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主办

地址:南宁市锦春路3-1号(金洲锦春路口) 邮编:530021 联系方式:0771-5609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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