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一)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持协助查封通知书要求办理查封登记的;(三)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拆迁而导致不动产灭失的,由政府拆迁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至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注销登记。
关于房产注销问题,因拆迁导致房产灭失的,由谁申请?
发布时间:2023-12-05 10:05 来源: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作者:本站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