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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房建类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承诺审批流程相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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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现行房建类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审批流程,完善承诺审批的相关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建类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承诺审批的范围
(一)以下项目可适用承诺审批:政府财政投资类的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环卫设施、农贸市场、消防站等公共服务设施;不涉及调整的房地产项目;不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生产且不需做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以上环评文件的工业(仓储)项目;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房建类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承诺审批办结时限为2个工作日。
(二)以下项目不适用承诺审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要求的房建类项目;位于城市重点地段的标志性、纪念性的房建类项目;处于城市制高点的房建类项目;对城市景观有重大影响的超高层或大型公共房建类项目;涉及修改,调整使用条件的房建类项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属于南宁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及南宁市建筑风貌艺术专审会审查范围的房建类工程建设(含房地产项目);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中明确需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房建类项目。
(三)在上述第(二)项范围以外的房建类项目,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审查方式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通过实质性审查或通过承诺审批的方式开展)。
二、房建类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承诺审批的原则、许可方式及许可内容
(一)原则及许可方式
房建类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承诺审批可依建设单位申请通过承诺的方式开展,即建设单位提交相关书面承诺,承诺报建方案符合相关要求,报建方案经“电子报批指标校核软件”校核,窗口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适用承诺审批范围的房建类项目,建设单位如选择不采用承诺审批方式的,则按现行实质性审查的流程开展审批工作。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
采用承诺审批的房建类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立面图以及透视图、鸟瞰彩色效果图,我局在核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将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立面图以及透视图、鸟瞰彩色效果图上盖章,单体建筑平、剖面图作为抽查材料不盖章。
三、房建类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承诺审批的报建技术要求
(一)方案设计原则
报建的项目需满足准予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申请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报建方案要求
1.报建方案应满足相关规范及技术规定要求。报建方案需附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人承诺书以及工程规划许可承诺表,建设单位需承担因作出不实承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2.报建时提交的CAD电子文件应与设计图纸一致,总平图设计深度应满足《南宁市房建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报建方案图纸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南自然资发〔2019〕2310号)的要求,且单体的CAD文件应包含面积计算轮廓线,且轮廓线应套在原CAD图纸上并置于单独图层。面积计算应符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以及《南宁市建筑工程规划指引》(南规发〔2014〕141号)中关于面积的计算要求。
3.报建时须提交使用“电子报批指标校核软件”计算指标的电子文件(dwg格式),以及使用软件导出并调整好的《建设项目面积指标计算书》,该软件可在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网站上自行下载。
4.《建设项目面积指标计算书》应由建设单位及项目设计单位填写并盖章确认,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纸质文件应与电子文件保持一致。
四、房建类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承诺审批涉及的“证后抽查”(按技术审查方式)工作
(一)为确保项目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以承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建类项目须按比例以技术审查的方式开展“证后抽查”工作。我局在核发房建类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抽查项目,向建设单位发出抽查通知书,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抽查工作,并将抽查结果告知建设单位,同时将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在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公布。
可分割销售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农民产业用地项目可按承诺审批先行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按100%比例开展“证后抽查”,抽查符合相关规划要求且不涉及整改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二)以承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建类项目,项目经抽查后确认存在问题需整改的,我局将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建设单位应暂停相关行政审批(许可)申报(如已开展施工的须暂停)并整改,且不得以需整改的图、文进行相关行政审批(许可)申报或施工使用。整改图纸经我局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行政审批(许可)申报或施工。
需整改的项目,建设单位提交整改材料后,由原审批部门按照实质性审查程序开展审批工作。
(三)经抽查发现其未按规定提交或提供虚假材料(包括不限于虚假数据、虚假技术指标、原件作假或私刻相关单位公章等情况)的项目,我局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今后如有新的文件、政策出台,则以新的文件、政策为准。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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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房建类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承诺审批告知书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人承诺书样本
3.工程规划许可承诺表(承诺审批)
4.建设项目面积指标计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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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房建类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承诺审批告知书.doc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