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需缴纳不动产登记费和税费(契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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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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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收费减免依据:
1.?《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3.?《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4.?《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5.?《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自治区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户办理相关证件工本费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桂公通〔202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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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收费减免情形:
1.对下列情形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一)申请不动产异议登记的;
(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2.对下列情形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一)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变更登记和更正登记的;
(三)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四)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
(五)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其他情形。
3.对下列情形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一)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二)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三)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四)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4.其他情形:
(一)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三)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四)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对进城落户的易地扶贫搬迁户免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五)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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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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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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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
电子票据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便捷、高效的服务,南宁市启用了电子票据服务功能,群众和企业可以自行下载电子票据,不需要到现场领取票据,节约了时间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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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住宅)买卖税费
(计税依据:评估价与合同价就高计税)
卖方:
满五年并且唯一一套:免税;
满两年不满五年:1%个人所得税;
不满两年:1%个人所得税,5.6%增值税及其附加;
买方契税税率:
家庭唯一住房:90平以下1%,90平以上1.5%;
家庭第二套:90平以下1%,90平以上2%;
家庭第三套及三套以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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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非住宅)买卖税费
(计税依据:评估价与合同价就高计税)
卖方:
①全额征收:
5.6%增值税及其附加,2%个人所得税,5%土地增值税,0.05%印花税;
②差额征收:
差额5.6%增值税及其附加,差额20%个人所得税,差额30%及以上土地增值税,(全额)0.05%印花税。
买方:
3%契税,0.05%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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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亲属赠与(住宅和非住宅)
赠与方:
0.05%印花税;
受赠方:
3%契税,0.05%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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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
继承方:
0.05%印花税,3%契税(法定继承人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