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公开出让地块实行用地预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修订背景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公开出让地块实行用地预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南自然规〔2022〕1号)自2022年2月24日起施行,根据《南宁市司法局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效力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南司通〔2023〕84号)要求,该文件已临近有效期。为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保障土地成交,严格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长效管理调控机制,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我局建议对《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公开出让地块实行用地预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进行修改完善。经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汇总形成《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公开出让地块实行用地预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第五条第四款“为充分了解市场需求情况,科学合理安排供地规模和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用地预申请制度。单位和个人对列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内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出用地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其承诺的土地价格和条件可以接受的,应当根据土地出让计划和土地市场情况,适时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并通知提出该宗地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提出用地预申请的单位、个人,应当参加该宗地竞投或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土地价格”。
(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第二条第四款“条件具备的地方,可以探索房地产用地出让预申请制度”、“土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
(三)《关于调整南宁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有关事宜的批复》(南编〔2015〕126号)第一条“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为承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交易相关事务性和服务性工作”。
(三)征求意见情况
《通知》征求了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意见,并在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和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征求公众意见,均未收到修改意见反馈。
(四)目标任务
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保障土地成交,严格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长效管理调控机制,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五)主要修订内容
《通知》修订了用地预申请制度,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增加适用范围
将第一条“商服、文旅、住宅、工业用途等公开出让的地块可实行用地预申请制度”修改为“商服、文旅、住宅、工业、仓储用途等公开出让的地块可实行用地预申请制度”。
(二)结合实际工作情况修改缴款日期及金额
将第三条“预申请人按要求参与竞买并竞得该期地块的,应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足出让地块成交价款的20%,方可签订出让合同”修改为“预申请人按要求参与竞买并竞得该期地块的,应在成交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缴足出让地块的竞买保证金,方可签订出让合同”
(三)退款途径修改为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直接向预申请人退还竞买保证金,缩短退款时间,优化营商环境。
相关文件: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公开出让地块实行用地预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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