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宁市安置留用地进入南宁市建设用地二级市场平台公开转让流程》(以下简称《流程》)修订背景
为规范引导我市安置留用地公开转让行为,我局于2021年12月27日印发了《南宁市安置留用地进入南宁市建设用地二级市场平台公开转让流程》(南自然资规〔2021〕5号),以下简称《公开转让流程》。《公开转让流程》施行期间,我市已完成一宗安置留用地转让项目,通过落实辖区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的主体职责,加强了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的监管;通过土地二级市场平台交易,转让过程更加透明、规范,进一步加大了市场化配置体制的建设力度,是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在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方面朝着多赢方向发展的探索,我局认为《公开转让流程》可以继续施行。结合试行期间的实际案例,对《公开转让流程》进一步优化完善。现已形成《南宁市安置留用地进入南宁市建设用地二级市场平台公开转让流程》(以下简称《流程》)。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
3.《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
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
5.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若干措施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9〕63号)。
6.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4〕10号)
(三)征求意见情况
《流程》分别征求了高新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广西-东盟管委会,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的意见。并在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发布公示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依据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反馈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流程》。
(四)目标任务
规范我市安置留用地公开转让程序,加强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的监管,进一步加大市场化配置体制的建设力度。
(五)主要内容
1.安置留用地权利人取得书面核实意见
安置留用地申请公开转让前,应做好前期工作:一是安置留用地权利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程序,经村民大会集体表决通过,同意转让;二是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出具安置留用地转让核实的书面意见,并指导核定《安置方案》、《安置物业建设要求》、《安置合作与建设合作协议书》及《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三是城区自然资源局出具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住建部门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2.转让交易申请
转让交易申请中明确申请主体及转让方式等有关信息。
3.交易工作方案审核及批复
市自然资源局编制交易方案(包含转让方案及供地方案),经集体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4.组织转让活动
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根据公开协议转让或公开竞价方式实施转让活动。转让成交当场,核发《安置留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成交通知书》,组织受让人与转让人(安置留用地权利人)签订《安置合作与建设合作协议书》及转让合同,转让人、受让人、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
5.签订划拨补办出让合同
在成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受让人内持成交通知书、转让合同、《安置合作与建设合作协议书》、《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等材料,到市自然资源局审批办(高新分局、经开区分局、五象新区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6.办理不动产登记
转让双方自签订转让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可持相关材料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预告登记。达到法定条件后可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六)新旧政策主要差异
1.理顺部门间的衔接,明确监管职责。主要体现为;
(1)在安置留用地转为商品房过程中,理顺有关部门的职责及流程,梳理出具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住房条件意见书的前置条件,明确地块的公建配套建设要求及产权移交方式;
(2)城区人民政府、转让人、受让人于成交当场签订《履约监管协议》,进一步落实城区监管的主体职责,明确各方职责及边界。
2.在转让过程中,转让文件将明确转让地块应缴纳划拨补办出让的出让金额,成交后受让人即可与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出让合同》,转让要求更加透明。
相关文件: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安置留用地进入南宁市建设用地二级市场平台公开转让流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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