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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专家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27 15:47     来源: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1.出台背景

(1)适应我市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不断发展,集体土地上房屋和地上附着物种类越来越多,而我市有关征地补偿标准政策不可能包含所有种类,因此,对在政策中没有包含的种类,规定可以通过市场询价或评估的办法确定补偿标准,但需聘请相关专家对询价结果或评估结果进行评审。由于我市没有建立征收集体土地专家库,只能从其他专家库中聘请专家参与评审,但因其专业性、实践性不强,难以适应评审的要求,

(2)适应依法行政、和谐征拆工作的需要。

通过建立我市征收集体土地专家库,为征地政策起草制订、征收协商、评估评审、编制方案等工作提供常年的专业咨询和智力支持,解决征地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既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依法征地、和谐拆迁的需要。

(3)相关评审工作涉及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需对进入专家库的专家进行规范管理。

2.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法律规章规定。

(二)起草过程

根据《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经过前期调研,在摸清情况、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3年8月4日,我局向局相关科室(部门)征求《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2023年8月14日,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及有关部门意见,并在我局网站和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对《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根据收集反馈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我局于2023年9月12日第二次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及有关部门意见,并于2023年9月16日在我局网站和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上第二次对《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在截止日期内,共收到3个单位(部门)反馈意见9条,社会公众无意见反馈。

2023年10月31日,我局组织局相关科室和各城区、开发区征拆部门,以及市直相关单位研究修改完善《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最终形成《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专家库管理办法(送审稿)》。

2023年11月8日,报送局政策法规科对《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专家库管理办法(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11月9日,局政策法规科通过了合法性审查。

2023年12月23日,《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专家库管理办法(送审稿)》经南宁市自然资源局2023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会议审议并通过。

(三)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

2023年8月14日第一次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及有关部门意见,共收到意见11条,采纳9条;2023年9月12日第二次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及有关部门意见,共收到意见9条,采纳8条。

2023年8月14日,在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及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收到意见0条;2023年9月16日,在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及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再次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收到意见0条。

(四)目标任务

为了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充分保障我市征地管理专家参加活动的客观、公平、公正性,为征地管理工作提供科学有力的专业咨询和智力支持,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评审行为,提高征地管理工作风险管控能力,推动我市征地管理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五)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五章十八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管理部门职责、专家工作内容、专家资格条件、专家聘用程序、专家权利义务、终止资格情形、专家库使用管理、专家监督管理等内容,实现对专家的精细化管理和有效使用,以及对专家进行精准、客观、有效的监督,进而规范我市征地管理专家监督管理工作。

1.总则(第一条)。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政策依据。

2.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管理专家和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3.专家的定义(第三条)。专家是指具备征收集体土地管理专业学术和实务专长,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市自然资源部门审定后,纳入专家库的专业人员。

4.管理部门职责(第四条)。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专家和专家库进行管理。

5.专家工作内容(第五、六条)。入库专家按业务类型分类,受自然资源部门和征拆机构委托参与我市征收集体土地相关的咨询、评审、鉴定、验收、论证、评价等工作活动。

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根据工作需要从专家库选取专家开展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相关工作。

6.专家资格条件(第七、八条)。对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应具备条件和禁止条件进行明确。

7.专家聘用程序(第九、十、十一、十二条)。明确专家可以由个人申请,也可由单位推荐。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入选专家库,每届聘期为5年,可以连续聘用。?

8.专家权利义务(第十三、十四、十五条)。明确了专家的权利义务,以及主动回避的情形。

9.专家终止资格情形(第十六条)。明确了终止专家资格的情形,并对退出专家库的专家并进行公告。

10.专家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明确未主动回避的处理内容。

11.政策解释部门(第十八条)。明确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六)适用范围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适用本管理办法。

(七)关键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具备征收集体土地管理专业学术和实务专长,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市自然资源部门审定后,纳入专家库的专业人员。

(八)注意事项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相关文件: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解读机构: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征地科

联系电话:0771-5609432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主办

地址:南宁市锦春路3-1号(金洲锦春路口) 邮编:530021 联系方式:0771-5609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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