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的背景和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划拨用地不断增多,尤其是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不断实施建设。为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促进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依法使用土地,规范此类项目用地审批手续,2017年1月1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实施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办理用地划拨手续的通知》(南府规〔2017〕5号,以下简称《通知》)。自《通知》实施以来,不仅规范了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使用土地,且进一步简化了我市政府投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供地流程,有效推动了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供地,我市土地供地率逐年提高。?
根据《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十一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限,有效期届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终止。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专用于作出废止决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长期有效。”以及第十二条第一款“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制定机关应当对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及时重新制定,确保政策衔接。”规定,经对《通知》实施情况进行初步评估,《通知》在执行过程中,为我市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审批提供了政策依据,进一步规范了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审批手续,同时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供地手续的办理是一项长期工作,该《通知》修改后可以继续施行。因此,按《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制定程序,修改后重新公布。
二、制定过程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划拨用地审批手续,南宁市自然资源局草拟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办理划拨用地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多次征求了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并在局门户网站、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征求公众意见,汇总意见进行修改后,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先后申请合法性审核和集体审议工作,分别于2023年7月5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2023年8月9日通过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七次城建业务会审议,2023年11月6日通过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三、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办理划拨用地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修改过程中,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分别于2021年12月13日、2022年7月16日、2023年4月8日征求了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市政园林局、市人社局、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并于2021年12月17日征求了公众意见,其中:市发展改革委、五象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财政局、青秀区政府、良庆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共提出15条意见,其中采纳意见11条,不采纳意见4条;其他部门、社会公众均无修改意见。
四、主要内容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办理划拨用地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共四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前期工作、审批程序、供后监管等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明确文件适用的范围,即我市市区(武鸣区除外)范围内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依法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项目。
第二条规范项目用地征地拆迁有关前期工作,从征地预公告、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出具征地证明等方面提出了工作要求,明确先行受理划拨供地手续的情形。
第三条主要结合工作实际,就简化项目用地划拨审批程序提出具体的操作措施。一是对审批材料清单进行梳理,规范划拨用地申请材料。二是明确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用地通知后,即可将有关用地信息录入自然资源部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三是受理材料齐全的可核发用地通知、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缺项办理供地手续的,只核发用地通知,待完成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获得林地许可或不占用林地证明、并缴清耕地占用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等相关费用后,自然资源部门方可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是能源、交通、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可提前谋划,优化程序、一次申请。五是零星地块、边角地等,可划拨给市市政园林局、市人民政府或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定部门或国有企业,待其他项目需占用时再收回。
第四条强调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沟通配合,提出缺项办理供地手续监管措施,做好项目用地后期管理。
五、适用范围
南宁市市区(武鸣区除外)范围内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依法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项目。
相关文件: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办理划拨用地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解读机构: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利用科
联系电话:0771-5609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