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制定背景
《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南府发〔2008〕77号)(以下简称旧《办法》)自2008年11月26日起施行。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2017年6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南府规〔2017〕43号)要求,旧《办法》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8日,现实施期限已届满,且部分内容已不符合国家现行土地储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因此,有必要对旧《办法》进行修订。
(二)《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南宁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
(三)《办法》出台时征求意见的情况
按照规范性文件的修订要求,通过向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共20家单位发函征求意见,在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发布公示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办法》送审稿。
(四)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新《办法》共分六章、二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立法原则、适用范围、管理机构、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的编制和审核、土地储备范围及程序(含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标准、新增建设用地收储程序)、储备土地的开发利用与供应、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施行日期等。
(五)新旧政策主要差异
1.明确主要部门的职责分工:旧《办法》未对市自然资源部门和市、城区、开发区土地储备机构进行明确的职责分工,新《办法》在第四条中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了明确。
2.细化和扩大土地储备范围:旧《办法》有关依法收回、收购国有土地的情形较为笼统,新《办法》在第七条中对上述情形予以细化,同时,增加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利用或无明确使用权人、无权属争议的国有建设用地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情形。
3.拓宽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方式:旧《办法》中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方式和标准未有明确规定,主要依据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新《办法》在第九条明确了除货币补偿之外,还增加处置政府资产等特殊类项目可采取实物补偿方式进行不动产置换,并明确由此所产生的税费需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双方权利人各自承担。
4.优化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方式和标准:旧《办法》中收购补偿价格以土地是否可改变用途进行评估补偿,并对工业搬迁改造类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不同区间对应原土地使用权的新规划用途进行打折补偿。新《办法》在第十二条中以是否属于搬迁改造类工业项目和规划用途是否为经营性划分补偿标准,其中属于搬迁改造类的工业项目且规划用途为经营性的按照新规划用途进行评估并按照一定比例补偿,其他类的与收回补偿政策保持一致。同时,属于搬迁改造类的工业项目且规划用途为经营性用地优化了补偿标准,合理划分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区间,不同区间分别降低了10%或15%补偿比例。
5.根据新政策的要求,增加相关表述:
(1)新《办法》在第十三条中增加了对使用林地、表土剥离相关内容所涉及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予以明确的表述。
(2)新《办法》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增加了收储疑似污染或存在“一住两公”情况的土地,须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管控和修复等活动的不同实施主体以及涉及污染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的表述。其中收储疑似污染或存在“一住两公”情况的土地是指①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
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拟变更土地用途或者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
③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用地地块。
存在上述情形的,土地污染责任人或原土地使用权人等实施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南府规〔2022〕13号)等有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活动。
6.完善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的委托对象和工作程序:旧《办法》有前期开发的表述,但未明确做法和程序,新《办法》在第十六条中完善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的委托对象和工作程序。
(六)说明事项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用地,指需通过“招拍挂”供应的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用途的用地。
(七)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市辖各县(市)人民政府(不含武鸣区)的土地储备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其他内容
1.对下列单位名称表述进行修改:“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市规划管理部门”修改为“市自然资源部门”。
2.修改完善旧《办法》文字表述。
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相关文件: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解读机构:南宁市土地储备中心
联系电话:0771-5609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