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
2020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土地征收进行了明确规定,如必须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等内容。为保持和上位法一致,我市需对《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工作程序规定》(南府办〔2015〕97号)(以下简称原《程序规定》)进行修订。同时,从2020年1月1日起,我市已将发布征地预公告、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征地结算等征地事权下放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原《程序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征地工作的实际。原《程序规定》自2015年12月22日起施行,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2017年6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南府规〔2017〕43号)要求,原《程序规定》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0日,现实施期限已届满,且部分内容已不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有必要对原《程序规定》进行修订。
(二)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 《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
3. 《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二、 起草过程
根据《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调研起草、征求意见、组织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布等程序。
2022年3月16日,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的第一次征求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对《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工作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
2022年6月9日,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对征求意见稿进行研究讨论。
6月21日,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第二次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意见。
2022年6月27日,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在局网站及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向社会公众征求《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工作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根据征求修改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形成了《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工作程序规定(送审稿)》,并于8月15日,组织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进行研究讨论。
2022年9月16日,南宁市自然资源局政策法规科对《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工作程序规定(送审稿)》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审查通过。
2022年11月9日,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党组会审议并通过《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工作程序规定(送审稿)》。
2022年12月15日,南宁市司法局对《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工作程序规定(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2022年12月29日,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将《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工作程序规定(送审稿)》上报市人民政府审议。
2023年2月6日,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二次城建业务会审议原则通过,同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经市人民政府2023年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 2023年3月20日,市人民政府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南府规〔2023〕4号)。
三、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3月16日第一次书面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共收到意见99条,采纳60条;2022年6月21日第二次书面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32条,采纳13条。
2022年6月27日,在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及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收到意见0条。
四、目标任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征收集体土地工作程序,依法推进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保护被征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五、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至第六条 内容主要包括工作程序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责任主体。
第二章 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第七条至第十条 内容主要包括拟定、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的责任主体,征收土地预公告包含的内容。
第三章 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 内容主要包括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责任主体、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内容。
第四章 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 主要内容包括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内容、程序。
第五章 征地补偿协商
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条 内容主要包括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责任主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的内容、征地补偿协商的程序。
第六章 补偿安置协议书审核
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 内容主要包括补偿安置协议书审核的责任主体,审核的主要内容及程序。
第七章 支付补偿费用
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九条 内容主要包括申请、支付补偿费用的程序及规定。
第八章 征地批后实施
第四十条至第五十条 内容主要包括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拟定及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拟定及发布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责任主体及程序。
第九章 征地成本结算
第五十一条至五十四条 内容主要包括编制、审核征地成本的主体及程序。
第十章 征地材料送达及归档
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九条 内容主要包括对征地材料送达及归档的规定。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至第六十六条 内容主要包括对征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任主体、监督检查的内容、对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至第七十条 内容主要包括政策解释部门、文件有效期。
六、适用范围
南宁市市辖区范围内开展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适用本规定。
七、关键词解释
本规定中的开发区管委会是指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八、注意事项
收回国有农、林、牧、渔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工作程序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相关文件: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
解读机构: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征地科
联系电话:0771-5609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