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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最低标准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8-09 18:05     来源: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最低标准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12〕1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计收问题的通知》(南府办〔2012〕25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计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南府办〔2014〕8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市区学前教育用地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计收标准的通知》(南府发〔2016〕58号)等四份专门针对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计收制定具有衔接性的系列文件是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上文件分别于2012年2月1日起、2012年9月18日起、2014年1月17日起、2016年9月26日起施行。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2017年6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南府规〔2017〕43号)规定,上述四份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8日。市自然资源局是该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和主要实施部门,根据《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十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制定机关应当对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及时重新制定,确保政策衔接。”的规定,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开展上述四份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经评估认为,该四份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效:一是对我市加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二是通过降低用地成本,加快公办幼儿园建设,明确学前教育按义务教育用地政策执行,既利于减轻了城区政府的财政资金压力,又利于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确保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三是落实多元普惠幼儿园建设用地优惠政策,确保多元普惠幼儿园享受公办学校同等的用地政策,促进多元普惠幼儿园积极发展;四是通过加强学前教育用地保障,积极扶持公办幼儿园和普惠幼儿园建设,加快促进学前教育发展,大力缓解民众热切关注的民生问题。同时,上述规范性文件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制定程序合法,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实施效果显著,实现了预期目的,建议继续施行。因此,我局依据政策文件起草了《南宁市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最低标准规定》。

二、 起草过程

为规范我市划拨土地使用权供应行为,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我局严格按照《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调研草拟了《南宁市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最低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经征求各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南宁市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最低标准规定(送审稿)》(以下简称《规定》),南宁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合法性审查的科室分别对《规定》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并经市自然资源局领导集体讨论通过,此后通过了南宁市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

三、?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

《规定》已征求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文广旅局、市卫健委、市审计局、市市政园林局和通过我局网站和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具体反馈意见情况如下:

(一)江南区人民政府、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旅局、市卫健委、市审计局、市市政园林局反馈无修改意见。

(二)市住建局、高新区管委会、青秀区人民政府共反馈7条建议,已采纳6条,不采纳1条。

(三)市民政局、兴宁区人民政府、良庆区人民政府、邕宁区人民政府、五象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未反馈意见。

(四)社会公众无反馈意见。

四、?目标任务

为规范我市划拨土地使用权供应行为,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基础设施用地保障,积极扶持教育、医疗、市政设施等建设,大力缓解民众热切关注的民生问题。

五、?主要内容

《规定》共分十一条:

(一)规定适用范围。

(二)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的定义。

(三)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成本费用构成。

(四)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综合成本的标准。

(五)规定适用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最低标准的情形。

(六)规定适用实际成本计收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的情形。

(七)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情形的划拨价款计收标准。

(八)规定特殊情况下划拨价款计收适用的情形。

(九)规定文件修订调整。

(十)规定解释部门。

(十一)规定施行时间。

六、?适用范围

南宁市城区(不含武鸣区)、开发区(不含广西-东盟开发区)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七、?关键词解释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的定义: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成本费用。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的成本费用构成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自谋职业补助费、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费、征地工作经费、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土地报批费、配套小学建设资金及相关费用等。

(三)南宁市中心城市的范围:因南宁市国土空间规划尚未批准,目前,南宁市中心城市的范围是以《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万博体育官网,manbetx体育总体规划(2006—2020)》确定为准。

(四)计收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方式为按综合成本和实际成本进行计收。

?八、注意事项

(一)有关第八条适用问题的说明

由于《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最低标准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12〕15号)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后,该文件并未对施行前的划拨价款计收问题进行明确,为解决该问题,市政府制定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计收问题的通知》(南府办〔2012〕259号),对2012年2月1日前划拨价款计收问题进行了明确,保证了划拨价款计收工作的连续性和可操作性。同时,由于目前仍有2012年2月1日前的项目用地尚未结清划拨价款,因此,在新修订的《规定》中的第八条继续对2012年2月1日前划拨价款计收问题进行明确,既是保证工作和政策的连续性,也是为了更好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二)有关施行时间问题的说明

由于新修订的《规定》相关条款都是沿用《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最低标准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12〕1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计收问题的通知》(南府办〔2012〕25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计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南府办〔2014〕8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市区学前教育用地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计收标准的通知》(南府发〔2016〕58号)等四份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规定》既没有对行政相对人设定新的义务,也没有减损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同时,上述四份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均是到2022年12月28日。因此,为了保持政策和行政管理的连续性,将施行时间定为2022年12月29日。


相关文件: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最低标准规定的通知

解读机构: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征收科

联系电话:0771-5609315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主办

地址:南宁市锦春路3-1号(金洲锦春路口) 邮编:530021 联系方式:0771-5609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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