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与必要性
《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十二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制定机关应当对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及时重新制定,确保政策衔接”。
《南宁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是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2021年7月30日起颁布施行,有效期2年。市自然资源局针对《办法》的实施情况实施效果、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协调性等方面进行评估。经评估,本《办法》实施效果良好,建议继续施行。我局按程序开展了对《办法》的修订工作。
二、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
(三)《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和<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的通知》(国测管发〔2015〕57号);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四届第1号,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19〕11号);
(六)《南宁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南府规〔2022〕26号)。
三、征求意见的情况
《办法》在修订过程中,通过发函、发问卷调查表、在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和南宁市政府法制网?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平台发布通告等形式,向市直相关部门、社会公众、测绘单位及相关法定代表人、专家征询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二十五条及一个附表,保持了原《办法》的框架和篇章,主要进行了以下调整:
(一)完善相关管理机构的职能
第三条新增“市住建、市政园林、人防等相关管理部门协助主管部门开展测绘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
(二)调整直接评定为D等级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将“工商机关”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增第三项内容“3.因测绘服务机构原因造成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情节严重的,被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将第四项不良行为范围调整至“测绘地理信息活动中”;第五项完善处罚描述。
(三)完善对直接评定为D级失信主体的处理措施
在第十六条新增“对被直接评定为D等级的测绘服务机构,将移出测绘服务机构名录库。在公示期满和信用修复后符合条件的,可再次注册入库。”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更新情况以及规范表达的要求
对《办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附录2-103、3-302、3-304作表述性修改。
(五)调整附表
(1)删除原3-102“未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良信息指标。
(2)修改附录原3-104内容,拆分修改为3-110和3-304两项内容。3-110:因多测合一机构原因造成“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内容修改为“因‘多测合一’的测绘服务机构原因造成“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评分标准修改为:-15分/次。3-304:因多测合一机构原因造成“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内容修改为“‘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评分标准修改为:评定为D等级。
(3)将原附录中序号3-304、3-305调整为3-305、3-306,并规范相应的表述,与《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5点相对应。将3-305“降低测绘资质等级”修改为“因在‘多测合一’测绘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降低测绘资质等级”;将3-306“吊销测绘资质证书”修改为“因在“多测合一”测绘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相关文件: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解读机构:南宁市自然资源局测绘科
联系电话:0771-5609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