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15年6月8日原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印发出台了《南宁市城乡规划制定与修改公示公告和修改限制的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注明有效期。根据2017年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南宁市城乡规划制定与修改公示公告和修改限制的规定》自2017年起算,五年有效期,至2022年到期。
为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规划实施阶段的公示公告工作更合理、规范,可操作性更强,保障市民的规划知情权,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我局组织开展了《南宁市城乡规划制定与修改公示公告和修改限制的规定》的评估、修订工作,制定了《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与修改及规划许可公示公告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修订依据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与修改及规划许可公示公告的规定》主要是以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具体细化,使之更具操作性。
(一)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二)2019年5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
(三)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四)2013年12月2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建规【2013】166号);
(五)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有22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了《规定》的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分类,及公示公告的方式等。
(二)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和修改的公示公告(第七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了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和修改需要进行公示公告的范围、公示内容、公示时间、公示地点等方面内容。
(三)第三章经许可后的建设项目拟进行规划修改(变更)的公示公告(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规定了经许可后的建设项目需进行公示的范围、公示时间、公示地点、公示内容等方面内容。
(四)第四章公示公告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了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需进行公示的内容,其他应当公示公告的有关规划信息,市自然资源局可以参照本规定。
(五)第五章公示反馈意见收集与处理(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了部门的责任以及意见反馈等方面内容。
(六)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解释权、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四、主要修订的情况
主要从三方面对《规定》进行修订。
(一)合并或删除某些条文
将原第六条、第七条合并,原十二条、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内容都是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故合并到一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内容显得重复,故合并表述。删除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等重复表述性条文,在《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已经作出规定,不需再在《规定》进行重复表述。
(二)修改某些条文
1、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要求,加快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并做好过渡时期的法律法规衔接。增加《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为制定依据,并修改全文中涉及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表述。????
2、根据《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南发〔2019〕5号】有关规定,将市国土资源局的职责,以及市规划管理局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等职能整合,组建市自然资源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不再保留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管理局。将全文中的主管部门由“市规划局”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局”。
(三)新增条文
新增各县(市)可参照执行及对《规定》的解释权,方便对《规定》的应用及公示工作的管理。
(四)除以上内容外,《规定》对部分条款的文字也进行了精简、提炼,进一步规范语句表述。
相关文件: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与修改及规划许可 公示公告的规定》的通知
解读机构:南宁市自然资源局法规科
联系电话:0771-5609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