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第四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0〕169号)有关要求,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南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编制工作。
《规划》编制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等法律法规,《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第四轮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43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和<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要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第四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0〕16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我区第四轮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技术规程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295号)等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促进我区高质量的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20〕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南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等相关要求和规划。
二、征求意见及协调处理情况
《规划》在前期专题研究阶段征求了广西大学、广西黄金公司、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广西地质勘查院等领域专家意见,对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全部予以采纳。
《规划》在编制过程征求了各辖区人民政府和发改、工信、生态环境、商务、财政、住建、交通运输、林业、水利、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应急、文旅等13个市直部门以及自治区发改委、生态环境厅、财政厅、住建厅、水利厅等5个区直单位的意见。共收集意见35条,其中采纳(含部分采纳)27条、不采纳8条,不采纳的意见主要是与规划编制技术规程或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意见。
《规划》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查,共收到相关意见9条,全部予以采纳。
三、规划目标
到2025年,南宁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不断优化,实现优势资源增储上产,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合理规范,持续供应能力不断增强,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显著提高,实现矿业转型升级;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绿色矿山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以市场为主导的矿产资源配置体系不断完善,优势矿业产业链逐步形成,矿产资源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一)矿业经济稳步提高。保障南宁市 “十四五”经济发展建设的资源需求,全面服务“强首府”战略,大力发展水泥用灰岩、建筑用砂石,预计全市2025年生产矿石总量1.50亿吨,采选业产值达到12亿元。
(二)资源保障进一步夯实。加强铅、锌、锰、金等战略性矿产的勘查投入力度,深入开展重点成矿区带勘查工作,力争铅锌矿新增资源量(金属量)15万吨,锰矿新增资源量(矿石量)10万吨,金矿新增资源量(金属量)3吨。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结构不断优化。加强优势矿产开发利用,提高矿业开发准入门槛,持续优化矿山开发利用结构,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2025年全市采矿权总数控制在198个以内,其中露天开采非金属采矿权数量严格控制在174个以内,建筑用砂石采矿权数量严格控制在97个以内。全市形成以大中型矿山为主的开发结构,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70%,露天开采非金属矿山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75%,其中建筑用砂石矿山大中型比例达到80%。矿产资源实现节约集约循环利用,全市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达到100%。
(四)绿色矿业发展成效显著。新建和生产矿山以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要求进行建设,所有应建矿山全部达标建成绿色矿山。有效提升绿色矿山建设质量,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严格落实矿山企业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发展。
到2035年,全市形成以大型矿产资源基地开发为主体、勘查开发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的矿业格局,实现矿产资源的安全保障、绿色开发和矿业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为南宁实现“强首府”战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奠定坚实的资源基础。
四、主要内容
《规划》文本分为7章,附表12个,附图3张。《规划》主要内容是:客观分析南宁市矿业现状与形势,对规划期内南宁市矿产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开发强度管控、矿产资源高效利用与矿业绿色发展、重点项目、规划实施管理进行了详细安排。
总则。阐述了规划编制的目的、依据、效力,确定规划基期和规划期。
第一章,现状与形势。主要分析南宁市2020年矿产资源及矿业发展现状,评估第三轮规划实施成效,客观判断南宁市矿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挑战。
第二章,指导思想、原则与规划目标。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及系列全会精神,落实矿产资源工作新的职责定位,以“强首府”战略为指引方针,结合南宁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矿产资源管理需要,提出了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从市情、矿情出发,合理制定规划目标,在矿业经济、新增资源量、开采目标、采矿权数量管控、矿业高质量发展等5个方面设置了13项指标,其中约束性指标5项,预期性指标8项。约束性指标主要包括:露天开采非金属采矿权数量、建筑用砂石采矿权数量、砂石大中型矿山比例、矿山三率水平、应建绿色矿山建设比例5项。
第三章,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综合考虑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南宁市矿产资源禀赋情况、产业发展需求等因素,明确重点勘查、限制勘查矿种,重点开采、限制开采、禁止开采矿种。根据各区(县、市)资源禀赋和开发利用特点,明确了各自矿产资源开发重点和矿业发展方向。空间布局方面,落实自治区规划在南宁市划定的重点勘查区2个、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区1个、重点开采区3个、勘查规划区块22个、重要矿产开采规划区块28个,自主划定集中开采区4个、砂石土矿产开采规划区块128个。
第四章,矿产资源开发强度管控。把自治区下发的南宁市采矿权指标数分解到辖区内各县(区市),提出了采矿权数量控制要求及相关监督措施。提出了钨、煤、建筑用砂石、水泥用灰岩、铜、铅、锌、碳酸钙等产业发展的相关要求,并明确了有关开采资源量。从空间、资源2方面提高南宁市矿业准入门槛,从资源配置、开发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加强资源开发管理的要求。
第五章,矿产资源高效利用与矿业绿色发展。统筹强化矿产高效利用、技术升级、调整结构、绿色矿山建设、矿区生态保护等方面工作部署,提出全市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70%、应建矿山100%建成绿色矿山等目标指标,部署绿色矿山建设安排,促进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第六章,重点项目。提出了1项勘查、2项开发重点项目,推动全市矿业高质量发展。
第七章,规划实施管理。从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完善规划审查制度、推进年度计划实施、严格规划调整机制、加强规划实施督查等方面,提出保证规划实施的相关措施。
五、涉及范围
《规划》所涉及范围为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武鸣区和横州市、宾阳县、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
六、执行标准
《规划》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及上级管理部门有关法律、规定和要求。
七、注意事项
(一)强化规划的衔接和落实。《规划》与《广西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南宁市自然资源“十四五”规划》《南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等进行了充分的衔接,《规划》在编制过程中还衔接了《广西工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南宁市非金属勘查规划(2020-2025年)》《南宁市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十四五”规划》以及相关区域经济规划、产业规划等,吸纳了相关规划思想、规划内容,为高质量编制好《规划》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也确保上级规划的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落实到位。
(二)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做好《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督导等工作,保障规划目标、重点任务、重大行动和工程落实落地。做好规划实施的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严格按照规划目标和进度安排,有序推进重大行动和重大工程的实施。
八、关键词诠释
(一)矿业及相关能源与原材料加工制造业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指矿产及石油、天然气等资源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工业最终产品或提供工业性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主要包括煤炭、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非金属及石油、天然气等采选业、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产生的总价值量。
(二)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区:未纳入能源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的战略性矿产,暂时不宜开发,应进行重点保护而不得被压覆或占用的战略性矿产大中型矿产地或矿集区。
(三)碳酸钙资源:指运用于重质碳酸钙、轻质碳酸钙、氧化钙和氢氧化钙等碳酸钙产业中加工、制造、生产的主要成分为碳酸盐岩的矿产资源,主要包括石灰岩、白云岩、大理岩、方解石等矿产。
(四)“净采矿权”出让:指采矿权出让前期的相关工作处理到位,使竞得人不受土地、林地、地面附着物等权益制约,且竞得后可直接办理采矿许可登记,并能顺利进场开展矿山建设的拟出让采矿权。
(五)建筑用砂石:指用于提供建筑碎石、砂子等石料的矿产,包括建筑石料用灰岩、花岗岩、白云岩、大理岩、辉绿岩、安山岩、砂岩、闪长岩、凝灰岩等矿种。
其它名词解释详见《规划》附件《名词解释》。
九、新旧规划差异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的专项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属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的专项规划,因此本轮规划与上一轮规划的主要差异体现在:一是《规划》以《南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035年)》为依据,在国土空间规划的框架上对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布局进行合理安排,与上报国务院的《南宁市生态红线划定方案》进行了充分衔接,按照宏观布局避让自然保护地核心区、《规划》设置的资源配置布局符合“三条控制线”管控要求。二是着重生态文明建设。在与相关上级规划衔接的基础上,一是提出了实施绿色勘查,到2022年底所有地质勘查项目全面实现绿色勘查,2023年起新立勘查项目按照绿色勘查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管理;二是制定了应建绿色矿山建设计划,提出到2022年底全市所有应建矿山分批达标建成绿色矿山,从 2023年起,持续推进现有矿山绿色矿山建设力度,对非应建矿山且具备条件建设绿色矿山的,继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推行绿色生产等具体措施。三是贯彻落实自治区、南宁市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统筹推进南宁市39座“半边山、一面墙”式矿山整改工作。
十、特色亮点
(一)规划刚性得到增强。科学编制规划,制定了合理的、可量化的、可考核的、清晰的目标和任务,易于日常工作的开展和管理。尤其是在采矿权数量管控方面,制定了采矿权总数、露天开采非金属数量、建筑用砂石数量3层指标,其中采矿权总数属预期性指标,露天开采非金属数量和建筑用砂石数量属于约束性指标,层层管控,从而保证矿山数量不突破各层指标数。
(二)空间布局得到优化。《规划》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解决了“三条控制线”内外规划布局问题:原则上在“三条控制线”外设置新立的勘查规划区块、开采规划区块;在 “三条控制线”内且符合管控要求的已有矿业权,设置相关规划区块; “三条控制线”内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已有矿业权,不再划定相关区块,按要求退出。
(三)合理制定矿业发展方向。根据南宁市各区域资源禀赋和开发利用特点,制定矿产资源开发重点和矿业发展方向,推进各区域优势矿产资源集约开发,统筹推进全市矿业协调发展。
(四)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围绕矿业绿色发展、产业链延伸等方面,发展建筑用砂石、水泥用灰岩等优势资源产业,加强碳酸钙资源储备保护,在空间上进行了相应布局安排。
(五)保障地方发展的砂石供应。综合考虑各县(区、市)当前采矿权使用现状和未来发展需求,合理制定、分解建筑用砂石采矿权指标,在西乡塘、武鸣区等砂石资源集中的区域布局砂石集中开采区和加工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