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与必要性
《南宁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0年5月16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根据《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十二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制定机关应当对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及时重新制定,确保政策衔接”,南宁市自然资源局针对《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办法》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协调性等方面。经评估,本《办法》实施效果良好,建议继续施行。南宁市自然资源局按程序开展了对《办法》的修订工作。
二、修订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75号)
(三)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
三、征求意见的情况
《办法》在修订过程中,通过发函、召开论证会、在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和南宁市政府法制网?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平台发布通告等形式,向市直相关部门、社会公众、专家征询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的《办法》,基本保持了原《办法》的框架结构,新增一条条款,并对部分条款内容进行调整,使《办法》更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删除原《办法》标题中“暂行”二字,修改为:《南宁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
(二)《办法》第二条进一步完善了“多测合一”的内涵, 凸显“多测合一”信息系统,实现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线上办理。
(三)《办法》第四条调整了“多测合一”项目类型的名称,将原条款中“验线”修改为“不动产预核测绘”、“不动产规划核实及实测”修改为“不动产实核测绘”。
(四)《办法》第八条将“县(区)人民政府”修改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并完善了相关主管部门的描述。
(五)删除《办法》第九条、第十条中“注册登记”的表述,取消了关于“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名录库准入性规定。
(六)将《办法》原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合并为第十八条。
(七)《办法》新增第二十七条,规定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保密职责。
(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更新情况以及规范表达的要求,对《办法》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作描述性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