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政府透明度,增进公众对政府重大决策、重要政策的理解认同,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36号)、原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办文办会程序中做好“五公开”的通知》(南府办函〔2017〕34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通知》(南府办函〔2018〕324号),结合我局实际,现制定本政策解读方案。
一、解读形式
文本解读。
二、解读渠道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网站。
三、解读时间
印发后在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发布政策解读材料。
四、解读材料
(一)编制的背景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的通知的要求,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规范、高效运行,推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制定《南宁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裁量办法》《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土地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矿产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南宁市自然资源局测绘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编制必要性
一是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知》(南府发【2017】24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等方面行政处罚职责的通知》(南编办〔2021〕53号)和新一轮机构改革,我市行使或部分行使土地、矿产、测绘以及城乡规划等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权的单位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南府发〔2017〕17号)及市本级2021年度调整公布的权责清单,我局行使或部分行使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权力事项为土地、矿产(含地质环境)及测绘领域共91项,无城乡规划行政处罚权。其中土地领域16项,矿产领域(含地质环境)47项,测绘领域28 项。
二是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自然资源工作市、县、乡三级权责清单规范化通用目录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2]5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情况,应对2014年10月22日印发的原南宁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进行修订。
三是法律设定处罚幅度大。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国家制定和颁布了大量自然资源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应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规定了一系列处罚措施。但国家法律对违法行为设定的处罚幅度跨度比较大,自由裁量的空间比较广,没有明确而细致的操作标准,在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实际工作中往往导致同样性质的违法行为有不同的处罚结果,违反行政执法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处罚,以及正确适用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的标准。裁量内容要素包括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裁量情形、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处罚权进行裁量。按违法程度相对应的处罚标准逐档提高。
(四)编制程序
我局根据《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按照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公开发布等程序逐项开展,做细做实,依法科学编制。
1.前期调查情况
贯彻自然资源执法“严起来”的总要求,在南宁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南宁市自然资源局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基础上,借鉴北京市、济南市、长沙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结合我市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对自然资源执法常用处罚幅度制定裁量基准,为基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人员正确运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供依据。
2.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1)征求市各有关单位、城区和企业意见。书面反馈修改意见的单位2个,书面反馈无修改意见的单位和企业21个;共收到意见6条,经研究,采纳5条,不予采纳1条。
(2)在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南宁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时间内未收到社会公众意见。
(3)专家同意实施。
3.合法性审查情况
2022年6月27日通过合法性审查。
(五)主要内容和特点
《裁量办法》共5章,22条,包括总则、裁量规则、裁量程序、监督管理、附则;附件常用行政处罚事项制定裁量基准事项72项,其中土地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4项,矿产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5项,测绘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3项。
1.处罚裁量基准的特点作用
一是规定自由裁量依法从轻和从重的具体情形,有助于自由裁量权的有效行使。二是明确规范和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形,综合考虑不同因素。三是制定具体细致的裁量细化标准,保障自由裁量的规范统一,体现公开公正的行政处罚原则。
2.制定裁量基准的权力范围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调整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权范围和新一轮机构改革,我局行使或部分行使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权力事项为土地、矿产(含地质环境)及测绘领域共91项,无城乡规划行政处罚权。根据《广西自然资源工作市、县、乡三级权责清单规范化通用目录》增加土地领域行政处罚事项1项、测绘领域行政处罚事项5项。我局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范围为我局行使的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权力事项。
3.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对比分析
一是事项对比分析。根据《广西自然资源工作市、县、乡三级权责清单规范化通用目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权力事项161项。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对其中104项常用行政处罚事项制定裁量基准,编制《广西土地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广西矿产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广西测绘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广西城乡规划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包括土地11项,矿产52项,测绘32项,城乡规划9项。涉及我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范围72项,其他事项划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
二是基准对比分析。1.我局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及附件规定制定,事项为68项。其中土地4项,矿产(含地质环境)35项,测绘29项。与上级文件的规定一致,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要求。2.在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础上创新深化精细化4项,均为测绘领域处罚事项。
4.测绘领域裁量基准的突破分析
一是根据征求意见对比分析设定裁量基准免罚档次2项。1.参考青岛市、广州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汇交”免于行政处罚;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规定的“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责令限期补测或者重测后,测绘成果质量合格,且未造成损失的”免于行政处罚;属于法定不予处罚项,设定免罚档次。
二是根据测绘领域执法实践经验和《南宁市自然资源局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测绘处罚裁量基准2项。1.“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非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处罚”,按照涉案地理信息的秘密等级和图幅数量,将违法情节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4个档次,违法情节细化为8种情况进行处罚裁量。2.“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处罚”,根据近年来地图类案件的表现形式主要为互联网端、出版物、收藏品及附着各种形式地图的展示等,结合违法者的主观故意、问题地图的社会传播广度和速度、社会政治影响和涉案金额等综合因素,在深入相关行业访谈、调研的基础上,将违法程度分为轻微、一般、严重3个档次,违法情节细化为12种情况进行处罚裁量。
5.包容审慎宽严相济的裁量原则
一是凸显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在土地类裁量基准中,涉及耕地的按照从严标准予以罚款。如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造成非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破坏,处土地复垦费的3-4倍的罚款,造成永久基本农田破坏,处土地复垦费的5倍的罚款。
二是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依法设定处罚裁量基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档次,事项共22项,涉及土地领域2项、矿产领域18项和测绘领域2项。对违法情节轻微的不复垦土地、工程建设等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等行为,和首次违法的擅自发掘古生物化石等行为,经责令后改正的,不予处罚。宽严相济执法,给予市场主体更多纠错机会, 为行业提供宽容制度环境,进一步激发自然资源市场活力。将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纳入裁量基准,有助于深化精细化执法裁量和包容审慎监管。
相关文件:南宁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裁量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