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的背景与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共南宁市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编制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和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南法办通〔2022〕14号),进一步推动我市自然资源领域营商环境建设改革创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首府南宁高质量发展,持续做好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有必要编制南宁市自然资源局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二)编制依据
秉持合法、科学、公正、合理原则进行编制,不与上位法相抵触,不规避行政处罚法规定。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经审慎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桂自然资规[2022]1号)设定的自然资源领域对市场主体可以免于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借鉴山东省、河南省和广州市、上海市、青岛市自然资源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结合南宁市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实际,编制形成南宁市自然资源局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三)编制程序和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从做实调研走访、抓细意见论证、从严合法性审核三个方面,依法科学编制免罚清单。其中书面反馈修改意见的单位2个,书面反馈无修改意见的单位和企业4个;共收到意见14条,经研究,采纳3条,不予采纳11条。在征求意见时间内未收到社会公众意见。
(四)清单主要内容和特色亮点
免罚清单事项共22项,其中土地领域2项,矿产地质领域18项,测绘领域2项。
第一类是“情节轻微不罚”事项20项。对土地领域的不复垦土地、破坏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为,矿产地质领域的不办理勘查采矿许可证变更注销登记、工程建设等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等行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领域的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等行为。违法情节轻微,经自然资源部门责令在限期内整改的,可获免罚。第二类是“首违不罚”事项2项。对矿产地质领域的擅自发掘古生物化石、破坏矿区界桩的行为,首次违法,但经责令后改正的,也不予处罚。免罚清单最大限度为企业减负,实现少处罚。免罚清单中处罚较重的事项占比为86.3%,罚款标准为1万元以上的15项,其中10万元以上7项。
(五)注意事项
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后当事人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后当事人未及时改正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