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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出让地块实行用地预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2-25 16:36     来源: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一、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2021年以来,受金融等国家调控政策影响,我市房地产市场呈现降温态势,流动性趋紧,观望情绪浓重,尤其下半年以来,土地市场竞买参与度降低,出现公开出让地块大面积流挂现象。为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保障土地成交,严格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长效管理调控机制,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的相关规定,借鉴其他城市做法,经召开研究2022年南宁市土地出让稳市场措施有关问题专题会、征询各个房地产开发商意见,并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关于公开出让地块实行用地预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送审稿)(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依据及参考材料

(一)主要依据

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第五条第四款“为充分了解市场需求情况,科学合理安排供地规模和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用地预申请制度。单位和个人对列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内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出用地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其承诺的土地价格和条件可以接受的,应当根据土地出让计划和土地市场情况,适时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并通知提出该宗地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提出用地预申请的单位、个人,应当参加该宗地竞投或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土地价格”。

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第二条第四款条件具备的地方,可以探索房地产用地出让预申请制度”、“土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

3.《关于调整南宁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有关事宜的批复》(南编〔2015〕126号)第一条“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为承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交易相关事务性和服务性工作”。

(二)参考材料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杭规划资发〔2020〕28号)。

三、拟订过程

(一)2022年1月初组织起草《通知》修订稿,形成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二)2022年1月11日召开研究2022年南宁市土地出让稳市场措施有关问题专题会,征求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税务局、广西北部湾银行等单位意见。

(三)2021年1月12日至2022年2月11日在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征求公众意见。

(四)2022年1月14日发函征求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意见。

(五)2022年1月26日至2月7日,将各部门反馈意见收集整理,进一步修订《通知》。

(六)2022年2月11日,组织局内部相关科室研究讨论,综合论证会专家意见进一步完善。

(七)2022年2月15日通过局法规科合法性审查。

(八)2022年2月21日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通知》规范了用地预申请制度,主要说明如下:

(一)明确实施预出让公告的用地范围及发布范围

对商服、文旅、住宅、工业用地(市场充分竞争类)等公开出让的地块实行用地预申请制度,由出让人在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出让公告。

(二)规范用地预申请流程和用地申请书

在土地出让前出让人发布出让预公告,有意向的竞买人应办理预申请手续,并缴纳购地保证金,成为预申请人。

(三)明确购地保证金缴纳标准和收取部门

实行用地预申请的,购地保证金按不高于出让地块出让起始总价的10%设置,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预申请人按要求缴纳购地保证金并通过审核的,不需再缴纳该期出让地块的竞买保证金根据《关于调整南宁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有关事宜的批复》(南编〔2015〕126号),南宁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为承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交易相关事务性和服务性工作,因此该笔购地保证金先缴至南宁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账户。

(四)明确购地保证金上缴财政或退还预申请人标准。

预申请人竞得地块的,应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足出让地块成交价款的20%,方可签订出让合同,签订合同后该款项(包含购地保证金)转为履行出让合同定金,由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要求将上述款项上缴市财政。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因此要求预申请人竞得地块后签订出让合同之前缴足出让地块成交价款的20%,并未突破原国土资源部的规定。

未竞得但预申请人已履约的,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原路径向南宁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退还购地保证金(不计利息),南宁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收到退款后再按原路径退还购地保证金;未竞得且预申请人违约的,该笔购地保证金不予退还,由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要求上缴市财政。

五、征求意见情况

《通知》分别征求了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意见。其中,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了修改意见,其余单位无修改意见。我局对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的意见予以部分采纳并修改完善。

2022年1月12日至2022年2月11日(公示满30天),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网站未收到修改意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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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公开出让地块实行用地预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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