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根据2020年12月31日出台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0〕38号)第九条、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选择公开出让、转让(合作)开发、自主开发三种方式之一对安置留用地进行开发利用。其中,选择“转让(合作)开发”方式的可通过南宁市建设用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公开转让。为规范引导我市安置留用地公开转让行为,根据南府规〔2020〕38号文的有关要求及工作职责,我局制定了《南宁市安置留用地进入南宁市建设用地二级市场平台公开转让流程》(以下简称《流程》)附1个流程图及5个相关配套范本。
二、起草依据及参考文件
主要依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0〕38号)
参考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规则(试行)》(桂自然资规〔2020〕17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
三、征询意见情况
《流程》在制定过程中,通过发函、在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发布公示等形式,向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征询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四、主要内容及特点
《流程》从申请、审核、组织实施、办理手续四个方面进行了细化,并完善了流程及五个配套范本(转让申请书、城区审查意见、转让合同、转让意向书及成交通知书等示范文本)。
(一)转让交易申请。安置留用地申请公开转让前,必须满足两项条件,一是安置留用地权利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程序,经村民大会集体表决通过,同意转让。二是持有所在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出具安置留用地转让核实的书面意见,及经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导核定的《安置方案》《安置物业建设要求》《安置合作协议书》和《建设合作协议书》。
(二)转让交易审核。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核并经集体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组织转让活动。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根据协议转让或公开竞价方式组织实施。转让成交当场,核发《安置留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成交通知书》(以下简称《成交通知书》),受让人与转让人(安置留用地权利人)签订《安置合作协议书》《建设合作协议书》及《南宁市安置留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合同》)。
(四)办理划拨补办出让用地手续及不动产登记手续。双方在交易后7个工作日内持《成交通知书》、《转让合同》、《不动产权证书》等材料,向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市自然资源局开发区分局)申请办理划拨补办出让用地手续。经市政府批准,受让人与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并在《出让合同》中明确项目开发投资总额须达到25%后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