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博体育官网,manbetx体育

图片

《南宁市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2-01 17:15     来源: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一、出台背景

设施农业、高效农业是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方向。在国家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持绿色发展、质量兴农、科技强农,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背景下,支持和规范设施农业发展,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有利于农民增产增收。随着国家和自治区层面已出台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政策,我市设施农业有了极大发展,但实践中设施农业建设仍然出现政策覆盖不到、政策不够明晰等现实问题,需要结合实际与时俱进、实事求是地研究改进管理政策,加大用地支持力度。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3号)有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意,市自然资源局和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印发《南宁市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依据和参考文件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

2.《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

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电发〔2019〕39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大棚房”问题常态长效监管机制的通知》(桂农厅发〔2019〕232号);

5.《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3号)。

6.《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和上图入库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18号)。

7.其他参考文件

(1)《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0〕3号)

(2)《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市农业农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津规资发〔2020〕32号)

(3)《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助推乡村振兴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0〕3号)

(4)《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7号)

(5)《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4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七个章节,分为总则、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要求、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程序、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附则。

1.总则。一是阐述设施农业用地概念、明确不需要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情形、多层建筑概念。二是阐述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方式、选址原则。三是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市、县(区、开发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职责。

2.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列举作物种植类、畜禽养殖类、水产养殖类设施用地,对应的生产设施用地与辅助设施用地的具体内容,并明确今后现代农业发展所产生的新兴业态的处理方式以及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的类型。

3.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一是明确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按照农业行业标准,根据生产需要合理确定规模。二是明确作物种植类、畜禽养殖类、水产养殖类的辅助设施用地控制面积。三是明确多层养殖必须配建的辅助设施用地可不受设施农业用地总面积的10%比例限制。利用非耕地进行设施农业建设的,其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可再放宽3%。

4.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要求。一是明确永久基本农田使用范围,对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的流程进行了规范。二是细化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时间节点和处理方式。三是严格落实土地复垦义务。主要从土地复垦费用缴纳标准、土地复垦费用的管理原则、土地复垦费用预存途径、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要求、土地复垦验收5个方面进行明确。

5.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程序。对设施农业用地使用的具体流程进行了规范,主要从拟定设施农业建设方案、选址踏勘定点、提出备案申请、向社会公告、签订用地协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备案信息上图入库、项目用地核验,共七个环节。

6.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进一步明确设施农业经营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法部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各级财政、生态环境、水利、林业、住建、安监、消防、电力、水务等职能部门职责,要主动服务,做好设施农业项目业务指导工作,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7.附则。说明本《实施细则》施行时间、有效期为5年,对其他一些注意事项进行解释。

四、主要内容解读

1.关于设施农业多层建筑如何界定问题

从国家和自治区文件来看,均未明确多层设施农业建筑概念。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有关规定,对于除住宅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包括宿舍、公寓、公共建筑)以及厂房、仓库等工业建筑,高层与单、多层建筑的划分标准是24米。但对于有些单层建筑,如体育馆、高大的单层厂房等,由于具有相对方便的疏散和补救条件,虽建筑高度大于24米,仍不划分为高层建筑。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设施农业多层建筑是指建设两层以上(含两层),高度不超过24米的设施农业建筑。

2.关于今后产生的新业态农业产业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范围问题

随着农业现代化不断发展,设施农业用地类型增多,今后现代农业发展所产生的新兴业态,遵循农地农用和严格保护耕地的原则,不得改变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由县(区、开发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界定,逐级上报自治区备案后纳入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

3.关于设施农业用地规模问题

设施农业项目生产设施用地规模可不受限制,按照农业行业标准,根据生产需要合理确定(但服务农业生产的必需的棚间道路或场区内生产道路须符合农村道路规定)。设施农业项目辅助设施用地规模需按《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严格限制,其目的就是要严格控制设施农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促使设施农业用地合理选址、节约集约用地。

4.关于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设施农业的问题

坚持从严保护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原则,结合设施农业建设实际需求,《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作物种植类设施农业用地三种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情形,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要补划。对于其他选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养殖类设施和破坏耕地耕作层的作物种植类设施农业用地,必须严格落实补划。

5.关于历史遗留的设施农业用地处理问题

《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明确将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规〔2019〕4号文出台前已建成但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设施农业项目作为历史遗留项目,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梳理,符合现行设施农业用地政策的,按《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符合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的,原则上一个项目编制一个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对于地块较多的,允许以县(区、开发区)或乡镇为单位编制一个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取得永久基本农田同意使用论证意见后,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

6.关于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和缴纳土地复垦费用问题

落实土地复垦责任是设施农业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为减轻设施农业经营者负担,《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四)款,按照不同的用地规模,对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和缴纳土地复垦费用作出了不同要求。对于设施农业用地占用耕地且总用地面积5亩以下(不含5亩),单层,无须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无须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对于设施农业用地占用耕地且总用地面积5-20亩之间,可选择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无须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但须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对于设施农业用地占用耕地且总用地面积20亩以上(含20亩),须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须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凡是占用耕地建设多层设施农业建筑的,须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须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7.关于设施农业建设质量生产安全的问题

为保障设施农业建设质量安全,确保后期监管到位,参考《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7号),结合我市设施农业建设实际,《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设施农业建筑建设,必须符合行业标准、建设安全、生物防疫、生态环保等要求。设施农业建筑必须由设施农业经营者委托有资质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并在用地协议中载明通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式落实质量生产安全责任。项目建设完工后,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对竣工验收相关材料签字确认,经签字确认齐全的材料,由设施农业经营者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区、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存档。

?

相关材料:南宁市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主办

地址:南宁市锦春路3-1号(金洲锦春路口) 邮编:530021 联系方式:0771-5609148

桂ICP备19008887号 网站标识码 万博体育官网,manbetx体育 建议使用IE5.5以上浏览器,分辨率1280*1024

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