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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31 10:08     来源: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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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明确规定耕地占补平衡要落实“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要规范省域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并提出了“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市域或省域内调剂为辅、国家适度统筹为补充”来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市、县人民政府为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补充耕地不足部分可以通过指标交易市场予以解决。2018年,自治区党委、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31号),2020年,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发〔2020〕5号),提出了“实行耕地数量、粮食产能和水田面积3类指标核销制,落实‘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占补平衡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制度,适应新形势下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2020年7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5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8号),完善了自治区交易制度,提出了以更灵活的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形式进行市场交易。为适应新形势下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实现全市补充耕地指标通过南宁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跨县(区)域、开发区出让及购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市自然资源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南宁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二、政策依据

(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

(二)《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

(三)《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31号);

(四)《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各专项小组2020年面上改革任务清单〉的通知》(桂改办发〔2020〕1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9〕10号);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5号);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8号);

(八)《中共南宁市委员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发〔2020〕5号)。

三、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

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9月16日发函征求各相关单位对《南宁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随后,收到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反馈意见。此外,市农业农村局、兴宁区、江南区、邕宁区、良庆区、青秀区、西乡塘区、武鸣区、横县、宾阳县、马山县、隆安县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经开区、东盟经开区管委会反馈无意见;上林县人民政府逾期未反馈意见。于2020年10月16日在南宁市政府法制网公开征求意见平台将 《南宁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方意见,截止至2020年10月31日,社会公众无意见反馈。根据修改意见,市自然资源局组织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南宁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送审稿)》。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129日将送审稿报市人民政府审定。1216日,市司法局提出修改意见,市自然资源局已按其意见修改后重新上报市人民政府。1226日,市人民政府同意《南宁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实施。

其中各单位意见反馈及采纳情况详见《<南宁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表》。

四、目标任务

一是严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31号)、《中共南宁市委员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发〔2020〕5号)等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相关文件要求。

二是结合新形势下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新要求,以更灵活的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形式进行市场交易,规范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程序,明确指标交易所得收益用途,进一步规范我市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确保各类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得到有效保障,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五、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为八章节。主要就总则、交易要求、协议方式出让交易程序、挂牌方式出让交易程序、指标的使用管理、资金管理及交易经费、法律责任及争议处理、监督检查、附则等方面进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内容主要包括实施细则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有关定义、补充耕地指标来源、交易遵循原则、项目出让方式、部门职责。

第二章 交易要求

内容主要从交易条件、购买条件、交易平台建设、指标交易类型和交易价格几个方面阐述了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要求

第三章 协议方式出让交易程序

内容主要为协议出让方式交易程序,详细说明协议出让流程,包括材料提交、出让审查、公示申请、结果公示这几个步骤,并细化了提交出让补充耕地指标地块所需文件的管理,完善和规范交易行为和程序要求

第四章 挂牌方式出让交易程序

内容主要包括挂牌出让申请、出让审查、出让公告、竞买申请、竞买资格审查、交易报价、交易竞价、成交确认、结果公示、竞买保证金的顺序详细说明,并细化耕地指标交易出让流程、审查流程,保证交易程序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章 指标的使用管理、资金管理及交易经费

内容主要包括交易指标的管理和使用、交易管理工作经费、资金管理。明确指标交易管理所得收入扣除成本和应得投资收益外,全部用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第六章 法律责任及争议处理

内容主要为出让方、受让方双方的责任、义务、风险及责任,并对部分争议事项进行解释说明。

第七章 监督检查

内容主要为全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强化指标交易工作责任和保障措施,严格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则

内容说明本细则实效期为5年,对其他一些注意事项进行解释。

六、涉及范围

《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包括市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

七、执行标准

南宁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均要严格执行《实施细则》以及国家、自治区、南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发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八、关键词诠释

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包括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宜农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及耕地提质改造形成的新增耕地和提质改造耕地,经验收并通过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报备,纳入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后,可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指标;已报入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或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节余部分指标。补充耕地指标含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指南宁市将南宁市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里的补充耕地指标,或各县(区)、开发区在符合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条件的前提下,将富余的补充耕地指标通过市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以协议出让、公开挂牌等方式确定成交单位,实现指标有偿出让、获取的行为。

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方:是指能够提供可供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可按合同比例持有所参与土地整治项目产生补充耕地指标的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同意设区市人民政府授权、可按合同比例持有所参与土地整治项目产生补充耕地指标的国有企业。

补充耕地指标受让方:是指为落实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通过有偿方式取得补充耕地指标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单位。

九、惠民利民举措

明确了各级政府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所得收入,扣除成本和所得投资收益外,全部用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同时明确其中用于项目所在行政村的不低于60%,确保了项目所在行政村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所需经费。

十、特色亮点

一是认真执行国家、自治区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规范我市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的重要体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办法>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8 ),已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方式,建立以数量为基础、产能为核心的占补新机制。提出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和新增粮食产能3类指标储备库,实行分类管理、分别使用。并要求按照补改结合的原则,实行耕地数量、粮食产能和水田面积3类指标核销制落实占补平衡。为积极应对耕地占补平衡的新形势新要求,我市主动采取措施,出台《实施细则》,以更灵活的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形式进行市场交易。

二是有效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实施细则》明确了各级政府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所得收入,扣除成本和所得投资收益外,全部用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同时明确其中用于项目所在行政村的不低于60%

三是助力市级耕地保护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实施细则》在强调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收入用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同时,明确了市级有偿收储指标经交易所得的收入成本部分,通过预算安排统筹用于滚动收储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市级耕地保护管理所需调查监测、设备购置、坐标转换、数据库建设维护和相关自然资源和规划基础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以及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明确这部分的资金使用方向,既保证了指标交易依法开展,又促进了市级收储政策的有序执行。



相关材料: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南宁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主办

地址:南宁市锦春路3-1号(金洲锦春路口) 邮编:530021 联系方式:0771-5609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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