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2019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西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9〕99号),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基本原则,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进一步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监管,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效能,规范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提供良好的信用环境支撑。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2018年1月1日,原市国土资源局于印发实施了《南宁市国土资源局采矿权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试行)》),有效规范了采矿权人履约守信行为,推进矿山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行业环境。《制度(试行)》执行至今已逾2年有效期。
《制度(试行)》试行期间由于各县(区)未主动将拟列入“红黑名单”的初步名单上报原市国土资源局,同时考虑制度试行期间需要给予采矿权人一定的整改机会和适应期,致使试行制度执行不够理想。根据开展的矿业权人勘察开采信息公示工作情况,2018年被列入异常名录的厅发证5家,市本级发证6家(已有2家移除),县发证5家(已有1家移除),2019年被列入异常名录的厅发证4家,市本级发证2家,这些均基本符合列入“黑名单”。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以加快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为契机,以打造“信用南宁美好生活”为目标,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努力营造健康发展的信用环境,规范我市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行为,推进矿山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我局重新修订起草了《南宁市自然资源局采矿权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制度(试行)》重新修订后,今后将严格执行相关要求,加强对县区的督促,确保重新修订的制度能够有效执行。现按照有关规定,就《制度》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二、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
(四)《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实施意见》(桂国土资发〔2016〕6号)。
(六)《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南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6〕366号)。
(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西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9〕99号)。
(九)南宁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博体育官网,manbetx体育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南信办〔2019〕20号)。
三、主要内容
本《制度》共包括十六条,其中:
第一条阐述制定《制度》的依据和目的。
第二条明确《制度》的“红黑名单”列管对象,并对本《制度》约束主体的范围划定。
第三条明确《制度》中“红黑名单”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明确《制度》所遵循的原则。
第五条阐述《制度》中采矿权人信用“红名单”的列入情形范围。
第六条阐述《制度》中采矿权人信用“黑名单”的列入情形范围,同时,《制度》中所指失信行为,可进一步细化为采矿权人存在越层越界开采行为,未按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生产或未按生态环境恢复方案、未按期签订土地复垦协议、缴纳土地复垦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未按时缴交(存)采矿权出让收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矿业权占用费,储量报告和矿业权评估报告出现重大问题或存在虚假行为等诸多不良行为。但因存在上述行为的采矿权人将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因此在《制度》中不作赘述。
第七条阐述我局对采矿权人信用“红名单”列入管理范围的确认流程。
第八条阐述我局对采矿权人信用“黑名单”列入管理范围的确认流程。
第九条阐述采矿权人信用“红黑名单”的公布信息内容和列入事由。
第十条阐述我局对于列入采矿权人信用“红名单”管理范围的激励措施。
第十一条阐述我局对于列入采矿权人信用“黑名单”管理范围的监督和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明确采矿权人信用“红黑名单”的公布机关和公布方式,鼓励社会公众对采矿权人信用“红黑名单”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明确采矿权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机关的工作职责要求。
第十四条明确《制度》的解释机关为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第十五条阐述了各县自然资源局、武鸣区自然资源局自行管理辖区内县级发证的采矿权人信用“红黑名单”信息,其管理程序等参照本制度执行,并要求每半年将辖区内的采矿权人信用红黑名单信息抄送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第十六条为附则,明确《制度》的实施年限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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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材料: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南宁市自然资源局采矿权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