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的背景和必要性
根据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明确了协议出让的类型及相关流程,地方可对规范做出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目前,我市因各种原因,形成一些面积小、形状不规整的“零星地块”,不具备单独开发建设条件,难以单独“招拍挂”出让。根据市人民政府张沛副秘书长于2016年8月9日召开会议的精神,要求我局参照南京、南充等地的成熟经验,研究、制定相关审批及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因此,为了进一步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规范我市“零星地块”协议出让用地审批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的依据
(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三)其他有关政策和文件。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及有关问题的说明
本办法一共分为五个部分,主要包括依据、“零星地块”的类型、审批流程、评估有关事项、办法实施时间等相关内容。
(一)第一条明确办法制定的目的及依据。
(二)第二条“零星地块”协议出让是指与已出让“大地块”相邻的,因地块面积较小或形状不规则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单独规划建设条件的零星“小地块”,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即可按程序申请协议出让。根据《南宁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严格控制零散用地作为居住用地开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不宜单独用于居住用地开发”的规定。因此,“零星地块”协议出让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亩,超出以上规模的,经规划部门研究后提交市土地储备会审议确定。
(三)第三条明确市规划、国土等部门的相关职责及办理流程。
(四)第四条明确有关土地评估的事项。
(五)第五条明确《办法》自印发之日开始执行。
四、关于各部门对《办法》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
《办法》在制定过程中,经征求了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市住房局、青秀区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后,进一步修改完善。2017年5月9日,我局再次召集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市住房局、青秀区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讨论了该《办法》,后再次发函征求修改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市住房局、青秀区人民政府均无修改意见,对规划局提出的意见,我局积极予以考虑和采纳,具体情况如下:
采纳了市规划局的意见,相应在《办法》第二条增加了“零星地块的规划性质与已出让地块性质原则上一致”等内容;第三条增加了“容积率不得高于大地块”等内容。
协议出让的相关用地手续已经有协议出让规范,因此不需再明确后期办理程序。
相关阅读材料: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零星地块”协议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