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护国土资源,加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推进国土资源行政处罚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的行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6号)、《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南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6〕3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南宁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行政处罚)“黑名单”制度(暂行)》(以下简称《制度》)。现按照有关规定,就《制度》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度》制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依法行政的不断深化和国土资源保护工作的不断加强,我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得到了维护,总体形势向好。但由于利益驱动等种种客观因素,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依然时有发生,屡禁不止。为维护法律尊严,推进国土资源行政处罚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我局研究制定了《南宁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行政处罚)“黑名单”制度(暂行)》,通过该项制度,对列入国土资源行政管理(行政处罚)“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的责任主体采取惩治措施,达到约束、制裁违法违规行为,从而维护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尊严的目的。
二、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
(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6号)。
(四)《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南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6〕366号)。
(五)《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三、主要内容
第一条阐述了制定《制度》的依据和目的。通过对《南宁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行政处罚)“黑名单”制度(暂行)》的制定,进一步惩戒失信和违法行为,推动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逐步构建让失信者、违法者处处受限的机制体制,推进我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信用建设和诚信制度化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首府环境。
第二条为名词解释,并明确“黑名单”列管对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概念和种类。南宁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行政处罚)“黑名单”是指:南宁市国土资源局运用监管手段,将因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纳入“黑名单”。如:存在严重破坏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行为;拒不履行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等。
第三条为监管原则。
第四条为明确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黑名单”的监管单位。
第五条阐述了“黑名单”的列管范围。
第六条阐述了“黑名单”的列管程序。特别指出“黑名单”管理期一般为一年。被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其违法行为已完成整改的,可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提出解除申请,经审议小组审核并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其解除申请的,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南宁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对外公告,公告期为十日,并推送至南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解除后有关信息转入数据库留存备查。
被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期限届满,其违法行为失信行为未整改到位的或发生新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自动延长管理期一年,直至违法行为失信行为完成整改。
第七条阐述了“黑名单”的公布信息内容。
第八条阐述了“黑名单”惩戒措施。
第九条明确了“黑名单”的公布机关和公布方式,鼓励社会公众对“黑名单”进行监督。
第十条明确“黑名单”管理机关的工作职责要求。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各单位“黑名单”发布情况及上级文件要求,适时更新。并定期在门户网站发布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行政处罚)“黑名单”。
第十一条明确《制度》的解释机关为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第十二条明确《制度》的实施年限为试行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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