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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土资源局采矿权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11-17 18:44     来源: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本站编辑


为了进一步规范采矿权人履约守信行为,推进矿山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行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实施意见》(桂国土资发〔2016〕6号)和《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南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6〕366号)等国务院、自治区、南宁市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南宁市国土资源局采矿权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现按照有关规定,就《制度》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2015年9月29日,国土资源部出台《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 (国土资规〔2015〕6号)后,细化了采矿权人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中采矿权的基本信息、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信息、开采活动信息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职产生的信息,促进了采矿权人诚信自律,提高了政府监管效能和扩大了社会监督,并进一步加强了对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管力度,对推进矿山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行业环境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仍然频发,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行为,推进矿山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我局草拟了《南宁市国土资源局采矿权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力求通过该项制度,对列入采矿权人信用“红名单”的采矿权人采取激励措施,对列入采矿权人信用“黑名单”的采矿权人采取惩治措施,达到净化我市矿山行业发展环境的目的。

二、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

(四)《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实施意见》(桂国土资发〔2016〕6号);

(六)《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南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6〕366号)。

三、主要内容

本《制度》共包括十六条,其中:

第一条阐述了制定《制度》的依据和目的。

第二条明确《制度》的“红黑名单”列管对象,并对本《制度》约束主体的范围划定,即《制度》仅针对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发证的采矿权,即由我局颁发,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采矿权人的开采行为予以约束。其他非我局颁发,或由我局颁发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或由我局颁发且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采矿权人的其他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失信和守信行为,本《制度》不予约束。

第三条明确《制度》中“红黑名单”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明确《制度》所遵循的原则。

第五条阐述了《制度》中采矿权人信用“红名单”的列入情形范围。

第六条阐述了《制度》中采矿权人信用“黑名单”的列入情形范围,同时,《制度》中所指失信行为,可进一步细化为采矿权人存在越层越界开采行为,未按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生产或未按生态环境恢复方案、未按期签订土地复垦协议、缴纳土地复垦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未按时缴交(存)采矿权价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采矿权使用费,储量报告和矿业权评估报告出现重大问题或存在虚假行为等不良行为。但因存在上述行为的采矿权人将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因此在《制度》中不作赘述。

第七条阐述了我局对于采矿权人信用“红名单”列入管理范围的确认流程。

第八条阐述采矿权人信用“黑名单”列入管理范围的确认流程。

第九条阐述采矿权人信用“红黑名单”的公布信息内容和列入事由。

第十条阐述列入采矿权人信用“红名单”管理范围的激励措施。

第十一条阐述了我局对于列入采矿权人信用“黑名单”管理范围的监督和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明确了采矿权人信用“红黑名单”的公布机关和公布方式,鼓励社会公众对采矿权人信用“红黑名单”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明确采矿权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机关的工作职责要求。

第十四条明确《制度》的解释机关为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第十五条阐述了各县国土资源局、武鸣区国土资源局自行管理辖区内县级发证的采矿权人信用“红黑名单”信息,其管理程序等参照本制度执行,并要求每个季度将辖区内的采矿权人信用红黑名单信息抄送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第十六条为附则,明确《制度》的实施年限为试行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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