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明确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与其他参保人员一样共享同样的政策标准,从制度层面解决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指导意见》自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指导意见》包括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要求和目标任务、保障范围和对象、补贴办法、参保办法、补贴资金的筹集管理等内容。与2008年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相比,《指导意见》取消了过去单独建立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农民可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更加符合现行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根据《指导意见》,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对象,主要是指意见实施后,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失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在册人口。与原政策规定相比,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认定上,取消“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条件限定,改变了过去人均剩余耕地面积高于0.3亩时,征地项目不需列支社会保障费用的现象,扩大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的范围。
《指导意见》规定,每次征地最低补贴标准为征地时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亩数,并对征地面积设置最高8亩和最低1亩的限高托底标准。一次或多次征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面积累计超过8亩的,超过部分不再计发养老保险补贴;土地完全征收,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面积累计不足1亩的,按1亩计发缴费补贴。以2015年为例,按托底1亩计算,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为32990元;按限高8亩计算,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为263920元,足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5年养老保险费。
《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政府依法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规定被征地农民自主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得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