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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台办法 规范地质勘查项目管理

发布时间:2016-06-17 11:2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   作者:本站编辑


? ? ?近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台《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区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合理安排地质勘查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 ? 《办法》明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直属单位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该局协助管理。其他单位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直接管理。项目所在市、县国土资源局和项目勘查单位协助、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 ? 《办法》对项目野外验收、报告评审及资料汇交进行了规定。项目转入报告编写之前,勘查单位应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野外验收申请,合格后转入报告编写、成果评审验收。需要进行资源储量(333类别及以上)备案的成果报告,应交由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形成资源储量评审意见,资源储备机构按照规定办理资源储量备案、登记手续。项目完成后,勘查单位须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广西地质资料馆汇交有关资料。
? ? 《办法》指出,勘查成果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工作报告和综合统计报告制度。勘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规程、规范,建立勘查项目“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的质量管理制度,严把质量关。工作报告分为季报、半年报、年报和专报。季报应于下季度首月5日前、半年报于7月10日前、年报于次年1月10日前由勘查单位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同时抄送地质勘查单位主管局和项目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局。地勘项目专报为不定期报告,项目有重要进展或重大变化的应及时编制专报。综合统计报告按有关统计要求报送。
? ? 《办法》规定,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过程中,勘查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九种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并撤销项目,追回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该单位或相关人员3年内的项目申报和投标资格。九种情况为:一是无故不履行项目合同或项目任务书,或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的。二是随意变更项目合同或任务书内容的。三是项目到期不申请验收,或因人为因素造成项目不能通过验收的。四是不按规定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相关材料的。五是同一申报单位的同一项目工作内容,在同一年度重复申报或者拆分另行申报。六是伪造地质资料、编造原始地质记录、瞒报或虚报勘查结果的。七是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及其利息收入的。八是不按有关规定按时汇交地质资料的。九是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相关链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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