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6年4月24日经南宁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于2016年5月23日正式印发实施。这是我市认真总结近年来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成熟定型的实践经验,在上位法基础上加以细化、补充和完善,制定的一套更符合我市实际、更具操作性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规章制度,是全区第一个市级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办法》分七章共三十一条,明确了我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范围、工作原则、防治费用承担原则,主要从地质灾害预防、地质灾害应急、地质灾害治理等三个方面,对地质灾害发生前、发生时、发生后的地质灾害防治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细化了市、县、乡(镇)级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以及单位(部门)和个人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中的奖惩规定等。
《办法》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对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进行梳理、补充和细化:
一是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我市地质灾害治理中边坡治理工程数量最多,根据引发因素不同,需要对自然因素引发的崩塌、滑坡和建筑、交通、水利等工程边坡进行区分,同时需要适用相应行业的技术规程、规范实施治理。《办法》规定,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治理;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方进行治理;矿山作业、建筑、铁路、公路、航道、水利、市政建设边坡治理工程和建筑弃土引发的地质灾害等,依照相应的行业管理法规、规范执行。
?二是管理职责分工。《办法》在明确地方政府的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的基础上,对市、县(区)、乡(镇)三级人民政府职责进行了具体划分,并特别细化了发改、规划、建设、住房、国土、水利、交通、教育、旅游、城市管理、民政、财政、审计、气象等部门的职能分工,要求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承担行业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管责任,着力构建属地管理、条块结合、部门联动的地质灾害防灾减灾体系。
?三是地质灾害防治费用承担。《办法》在坚持“谁引发、谁治理”原则的前提下,明确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在划分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由各级政府承担;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费用,由责任方(单位、组织或个人)承担。特别是对市城区范围内由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根据单项总投资预算,明确了市本级财政和城区财政的分摊原则。通过理清治理责任,落实治理经费和实施主体,减少推诿扯皮,改变地质灾害防治被动局面,更有利于推动治理项目的实施。
四是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地灾防治管理。为加强市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因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办法》明确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规范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管,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项目,须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三同时”进行。
?五是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处置。《条例》未涉及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处置施工内容,但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危害和社会影响重大的突发地质灾害,需要立即实施应急抢险处置,采用招投标工作程序较长,无法适应地质灾害发生突然、应急时间短等需求。因此,《办法》规定了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处置项目的范围、实施主体和程序等,明确紧急情况下,实施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处置的工作程序可以简化。
?六是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及维护。《办法》规定了政府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和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的验收组织单位,明确国土部门应组织专家参与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并根据属地管理和受益单位就近维护原则,明确了治理工程的维护政策。
《办法》的印发实施,对于今后指导我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水平,理顺体制机制,推动形成政府主导、分工明确、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统筹高效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格局,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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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