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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09-07-10 09:47     来源:南宁政务信息网   作者:本站编辑

日前,为满足不同层次人群的住房需求和住房保障,解决我市相当部分家庭购房难的问题,我市出台了《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在对《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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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价房不列入保障性住房范畴

  2006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要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同时提出,可采取“限套型、限房价、竞地价、竞房价”(即“双限双竞”)的办法,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建设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国家已明确限价住房仍属商品住房,为政策性商品住房,不与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一起划为保障性住房范畴,而且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确定是否建设、建设多少面积等。

  目前,我市的住房供应结构中,已建立以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相结合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和以市场为导向的商品住房体系。这两类住房中,保障性住房以政府为主导,供应对象为本市的低收入家庭;商品住房以市场为主导,供应对象为中等收入和高收入家庭。由于居民收入差异的加大和商品房的价格不断提高,中等收入家庭中的一部分的收入已跟不上房价上涨速度,市场出现了既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又买不起高价商品房的“夹心层”家庭。

为构筑南宁市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不同层次人群的住房需求和住房保障,我市出台《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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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房家庭不能给未成年小孩购买

  《办法》规定,具有南宁市城区范围内城镇户口的居民具有购买限价房的优先权。主要原因:一是优先解决本地户籍人口的住房,有利于地方政府对有限土地资源及财政资源的配置管理;二是我国目前的信用体系建设比较滞后,难以对外来人口的收入、资产、拥有住房等情况进行核查,如果在监管方面出现问题,可能会导致更大的不公平;三是限价住房是全新的政策,目前尚处于摸索阶段,还很难完全把握市场的供求关系,宜先紧后松,循序渐进。

  此外,由于限价住房属政策性商品房,政府在出让土地时牺牲部分土地收益,因此应限制仅供应给无自有产权住房者,优先满足用于自住的刚性要求。因此,《办法》规定供应对象应在南宁市城区范围内没有自住产权住房,亦即对其限定为“首购”住房。

  《办法》规定限购年龄,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办法》制定考虑到该年龄段已届晚婚年龄,对住房有刚性需求。限制购房年龄同时也是防止一些拥有房的富裕家庭,提前给未成年小孩购房,不符合刚性的自住性需求。

  取得经适房购房证者放弃后方可申请

  国家已对可购买经济适用房对象的条件限制从“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改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后,这使得部分已经获得经济适用房的对象,在申请购买限价房时具有优先权。

  《办法》规定,因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对象属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其准购资格比限价住房严格,若已取得经济适用房准购证,在自愿放弃经济适用房购置的前提下,应允许其购买限价住房。这也是经济适用房政策与限价住房政策的一个衔接。

  与此同时,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房屋被拆迁的被拆迁户,允许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同样在其自愿放弃购置经济适用房的前提下,可允许其购买限价住房。
申请只能选个人或家庭

  在限价房试行的国内部分城市,允许个人或家庭户名义申请。而在南宁,采用的则是“双允许但应择一”的做法,既可以个人名义申购,也可以家庭名义申购。

《办法》规定,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方法购房,选择权交由购房人,若选择了以家庭户名义,该家庭中的成员均不允许申请第二套。这样做可避免一家庭户中人口很多且住房困难,在购买一套限价住房后人均住房面积仍很低,没能真正解决住房困难的情况;另外也可以避免因家庭户中只有一、二个主要成员有收入且收入超过购房限制标准,但整个家庭成员的人均年收入又低过购房限制标准而不能买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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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

  限价住房要严格控制套型面积,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其中一居室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二居室控制在70平方米以下。

由于限价住房的供应对象是本市中等收入的住房困难者,且大多数为首次置业人士,9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应可以满足这部分人群的需要。加上限价住房是以政府牺牲部分土地收益为基础的,无限制的扩大会给财政等增加大压力。因此,限价住房将会严格控制套型面积,原则上建筑面积应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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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限价按照市场价格80%考虑

  《办法》原则提出“限价住房的最高销售价格原则上按照地块出让时同一时期、同一区域、同一地段、同一类型、同一品质的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80%并综合考虑项目用地拆迁补偿、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内容及规模等因素后确定”。这一规定,与国内大部分城市同步。

《办法》还规定,限价住房的最高销售价格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确定,限价住房项目以每一宗出让土地为单位,按项目分别确定最高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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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价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由于限价房属于国家政策性商品住房,《办法》根据其特点,提出了不同的限制条件。

  限制土地抵押,为确保有实力的开发建设单位参与限价住房的开发建设,避免限价房不能按时向市场推出,并明确限价住房项目土地及其在建工程不得进行抵押。

  限制上市,为消除限价住房的投机牟利空间,抑制投机意向,《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转让的,应向政府补交一定比例的价差。同时,《办法》还规定,限价住房转让后,购房人不得再申购限价商品住宅。

  对剩余房屋进行处理,是为了避免房屋的闲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剩余住房的处理办法,但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捂盘惜售,且要经过严格的核准程序方可另行处置。限价住房由于限定了房价,故在进行土地公开出让时,土地的竞价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市场价格,政府无形中有一部分让利,因此,在开发建设单位处理剩余房屋时,应先补缴相应的土地收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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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材料: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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