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规范建设项目用地开工、竣工管理,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我市市区(武鸣区除外)范围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合同》(以下统称“出让合同”)或者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划拨决定书”)的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
二、开工、竣工标准
本通知所称开工,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本通知所称竣工,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完成整宗地建设工程,并取得以下任一文件的: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全面核实证明、规划条件全面核实业务备案证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三、交地时间
建设用地土地交付时间为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最后一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交款之日起三十日内。具体时间在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中确定。
四、开工、竣工期限
新供应建设用地原则上自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具体时间以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为准。下列情形除外:
(一)进入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工业项目,宗地应当自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开工之日起两年内竣工。
(二)建设项目主体功能为非住房类建设项目(住宅计容建筑面积占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比例非最大),因地质条件、设计工艺、建筑高度、建设体量、地上地下空间开发等方面有特殊情形和特殊要求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商城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达成一致后,可对宗地开工、竣工期限在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中另作约定。
(三)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处置的国有建设用地,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按原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完成开工、竣工的,可根据宗地新的建设计划和原开发建设进度情况,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重新签订的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按本条相关规定,重新约定开工、竣工期限(重新约定的开工时间可视为首次约定的开工时间)。
五、开工、竣工申报制度
(一)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中应约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时的申报义务:
1.建设项目在约定期限内达到开工、竣工标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达标后三十日内向项目用地所在城区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开发区(五象新区)分局进行书面申报,或通过市自然资源局官方网站建设项目开竣工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2.建设项目在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按照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提出延建申请,并应在开工、竣工时间到期前十五日内,对延迟原由进行说明和举证。
(二)城区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开发区(五象新区)分局应定期登录市自然资源局官方网站建设项目开竣工申报系统,对申报材料及项目用地开工、竣工情况进行核验,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更新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内相关开工、竣工信息。
六、开工延期
(一)建设项目不能按期开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延建申请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在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开工时间前提出申请的,同意延期并签订延期建设补充协议,但延长开工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自最近一次约定的开工时间起算),竣工时间相应顺延。
2.在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开工时间到期后一年内提出申请的,经审查后按以下规定处理:
(1)属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同意延期并签订延期建设补充协议,延长开工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自原因消除之日起算,不能明确原因消除之日的,可自受理延期开工申请之日起算),竣工时间相应顺延。并可免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约责任。
(2)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同意延期并签订延期建设补充协议,延长开工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自受理延期开工申请之日起算),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不予免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约责任,应按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补充协议的约定,计收延期开工违约金。
违约天数为最近一次约定的开工时间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延期开工申请之日的总天数;在此期间,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实际动工开发建设的,以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时间作为计收违约金的截止时间。
3.在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开工时间起一年后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因涉嫌闲置土地,应移交进入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程序,并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即未按期开工满一年但不满两年的),除按规定征缴土地闲置费外,还须按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补充协议的约定计收延期开工违约金。
违约天数为最近一次约定的开工时间至下发《闲置土地认定书》之日的总天数;在此期间,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实际动工开发建设的,以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时间作为计收违约金的截止时间。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开工延期,但实际开工逾期未满一年的,城区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开发区(五象新区)分局应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核发开工提醒书,并限期要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出延建申请、提供逾期原因证明材料。经审查后,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七、竣工延期
(一)已经开工的建设项目不能按期竣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延建申请的,经审查后按以下规定处理:
1.属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同意延期并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竣工期限,延长的期限自原因消除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并可免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约责任;不能明确原因消除之日的,可自受理延期竣工申请之日起算。
2.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竣工时间到期前提出申请的,同意延期并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竣工期限,延长的期限自最近一次约定的竣工时间起最长不超过两年。
3.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竣工时间到期后提出申请的,同意延期并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竣工期限,延长的期限自受理延期竣工申请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但不予免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约责任,应按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补充协议的约定,计收延期竣工违约金。
违约天数为最近一次约定的竣工时间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延期竣工申请之日的总天数;在此期间,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取得宗地最后一期工程竣工文件的,以其取得工程竣工文件之日作为计收违约金的截止时间。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竣工延期,但实际已竣工逾期的,城区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开发区(五象新区)分局应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核发竣工提醒书,并限期要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出延建申请、提供逾期原因证明材料。经审查后,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八、非自身原因的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的开工、竣工延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通知第六、七条规定执行:
1.因未按照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2.因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3.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4.因处置土地上相关权属纠纷、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5.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6.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征地拆迁工作,基础设施建设不到位的;
7.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致使项目无法按时开工、竣工,且相关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出具书面证明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因宗地涉及司法查封不能按时开工、竣工的,司法查封期间不计入开发建设周期,违约天数在剔除司法查封时间后连续计算。
(三)因自然灾害、地质环境不利因素、公共卫生事件(受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影响,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6月30日疫情持续期间不计入违约期)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项目无法按时开工、竣工的,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办理。
九、延期开工、竣工违约金的计收
(一)本通知下发前,原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补充协议已约定开、竣工违约责任的,按原约定执行。本通知下发之日后签订的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对原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补充协议应按照如下约定: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按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的日期开工、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支付相当于土地出让价款(或划拨价款)总额0.1‰的违约金。
计算公式:延期开工、竣工违约金=土地出让总价款(或划拨价款)×0.1‰×违约天数。
2.单次计收延期开工违约金最高金额不超过土地出让总价款(或划拨价款)的3%;单次计收延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金额不超过土地出让总价款(或划拨价款)的1%。
(二)核定开工、竣工违约时,开(竣)工期限内涉及国家、自治区、南宁市重大活动,政府通知暂停施工的,可先与补还工期,再行核算逾期时间。
十、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负责统筹协调国有建设用地开(竣)工管理工作。
(二)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本部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中开(竣)工信息上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并及时更新;负责办理延期开工手续,于每月底将本部门负责的开(竣)工信息变更情况及用地单位联系方式推送城区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开发区(五象新区)分局。
(三)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科:负责开(竣)工违约金征收。
(四)各城区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开发区(五象新区)分局:负责本部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中开(竣)工信息上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负责本辖区建设项目开(竣)工现场巡查,开(竣)工申报,下发开(竣)工提醒通知书,并及时更新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开(竣)工信息;负责办理本辖区建设项目延期竣工手续,下发延期竣工《计收违约金通知书》。市自然资源局开发区(五象新区)分局同时负责办理本辖区建设项目延期开工手续。
(五)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负责本部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开(竣)工信息上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并于每月底将本部门负责的开(竣)工信息及用地单位联系方式推送给城区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开发区(五象新区)分局。
(六)执法监察科:负责非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组织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开展相关工作。
(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负责在非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中配合下发延期开工《计收违约金通知书》。
十一、宗地土地使用条件调整并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需重新约定建设项目用地开工、竣工时间的,可按本通知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重新约定开工、竣工期限及违约责任。重新约定的开工时间可视为首次约定的开工时间。
十二、建设项目同时存在开工、竣工逾期的,依照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办理。
十三、私宅建设用地的延期开工、竣工办理程序可适当简化,由受理部门直接签订补充协议或函复其同意延期,不提交行政审批业务会审议。
十四、本通知自2024年3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通知实施前我局发布的有关开工、竣工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本通知执行期间,国家和自治区对建设项目开工、竣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武鸣区及市辖县(市)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2月21日
相关文件:《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国有建设用地 开工竣工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