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城区自然资源局,局属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代管企业: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南宁市自然资源局2023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征收集体土地工作中的咨询、评估等方面的作用,促进专家咨询、评估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征地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征地,和谐拆迁,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更新、维护、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具备征收集体土地管理专业学术和实务专长,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市自然资源部门审定后,纳入专家库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建专家库,对专家库进行更新和维护,并对专家开展征集入库、资格审查、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入库专家按业务类型分类,受自然资源部门和征拆机构委托参与我市征收集体土地相关的咨询、评审、鉴定、验收、论证、评价等工作活动。
第六条 各城区、开发区应根据工作需要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开展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七条 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祖国,坚持原则,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公正,工作责任心强;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在南宁市工作生活,熟悉市情、社情、民情,热心参与征收集体土地工作;
(四)具有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产估价师、备案土地估价师、工程造价师、律师资格;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现场踏勘等外勤工作和技术评审相关工作;
(六)征收集体土地业务范围内所需专家的其他要求。
符合前款规定,在土地管理、城乡规划、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含土地估价)、水产养殖、动物养殖、农作物种植、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法律、测绘、殡葬等领域工作5年以上,熟悉本专业领域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本专业领域内有较深造诣,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声望的,可优先考虑。对专家数量较少的类别,所列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或党籍的。
第九条 专家可以由个人申请,也可由单位推荐。个人申请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第十条 申请人向市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并对填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申请入库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专家入库推(自)荐表(原件)(见附表一);
(三)专家承诺书(原件)(见附表二);
(四)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年限证明(单位证明原件);
(五)学历(文化)证书及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和确认,对符合条件的专家,在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入选专家库,并在市自然资源局网站上进行公布。
第十二条 专家每届聘期为5年,自专家库名单在市自然资源局网站上进行公布之日起计算。期满后,根据本人意愿,经审查合格的,可以继续聘用。?
第三章? 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使用单位受托对征收集体土地项目相关的咨询、评审、鉴定、验收、论证、评价等事项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
(二)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提出意见和建议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获得与活动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对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获得相应的工作报酬和待遇(含评审费、咨询费、差旅费等),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职业道德,公开、公平、公正开展相关活动,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评审、鉴定等结论,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承担个人责任;
(二)参加使用单位受托相关活动时,自觉接受监督和管理;
(三)按要求准时参加使用单位的相关活动,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参加的,应提前作出说明;
(四)对参加使用单位相关活动过程保密,不得泄露任何与工作有关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信息,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禁止类行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参加被审查项目的;
(二)近3年曾在被审查项目的承担单位任职或兼职的;
(三)近3年共同承担过各级、各类计划项目,可能会影响项目公正审查的;
(四)配偶或直系亲属作为被审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的;
(五)与被审查项目的承担单位存在法律纠纷的;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价的情况。
第四章? 专家监管
第十六条 入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自然资源部门认定,终止其专家资格,退出专家库,并进行公告:??
(一)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专业资格证书失效的;
(四)由于身体、工作等个人情况变化原因不再符合专家基本条件的;
(五)任期内累计3次无故缺席有关活动的;
(六)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失误或重大损失,存在徇私舞弊,擅自泄漏评审评估内容、过程和结果,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七)被列入诚信管理“黑名单”的;
(八)其他经市自然资源部门认定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
经认定属于退出专家库的专家,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专家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七条 专家应当回避但未主动回避的,一经发现, 1年内不得再参与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活动;第二次发现的,由市自然资源部门终止其专家资格,退出专家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二: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专家库专家申请承诺书
一、本人自愿申请成为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专家库专家,且已知晓专家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权利义务。
二、本人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受委托的各项工作。
三、本人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监督,不谋取不当利益。
四、按要求完成受委托的各项工作,提供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意见或结论,并对意见结论负责。
五、本人将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有关政府文件资料(公开的除外),不交于第三人保管或使用,不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对评审结果负有保密义务,不擅自披露。
六、如与受委托参与的项目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妨碍工作客观、公平、公正性的情况时,主动提出回避。
七、不以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专家库专家身份从事受委托内容以外的活动。
八、本人所填信息准确无误,且对申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九、本人若有违反本承诺内容的行为,愿意承担任何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