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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南宁市自然资源局效力状态:失效
标  题: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南自然资规〔2020〕4号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30日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0-12-30 18:15

南自然资规〔2020〕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我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工作,加强对“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9〕19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0〕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南宁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信用管理办法》,经2020年第十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宁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信用管理办法(试行).doc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2月30日

南宁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强化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意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形成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健康有序、服务优质高效的“多测合一”测绘服务市场环境,根据《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南宁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多测合一”测绘活动的测绘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公示、评价、处理、应用及其相关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局是“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信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信用制度的组织实施,依法开展测绘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处理等工作,为信息使用单位和公众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并及时、准确地将信用信息全量归集到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条 针对测绘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开展的相关活动,必须遵循合法、安全、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切实维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鼓励测绘服务机构主动向社会做出事前信用承诺。测绘服务机构履行事前信用承诺情况将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内容,主管部门将对测绘服务机构违反承诺事项的失信行为进行记录、认定和管理。

第六条 依照《南宁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信用评价标准》(详见附录)及信用等级评定的要求,信用信息划分为基本信息、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

(一)基本信息是指测绘服务机构资质条件、注册测绘师及测绘作业人员变动信息、年度报告公示等基本情况信息。

(二)优良信息是指测绘服务机构在测绘地理信息活动中受到表彰、取得荣誉、科技创新、成果质量优良、业绩突出等信息。

(三)不良信息是指测绘服务机构在“多测合一”测绘活动中违反测绘技术规范、测算细则、测绘地理信息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失信行为的信息,包括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和特定严重失信信息。

第七条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如下:

(一)测绘服务机构基本信息、优良信息由测绘服务机构通过南宁市“多测合一”信息化管理系统填报,主管部门负责核实。优良信息应在信息产生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填报,逾期申报不予认定。

(二)测绘服务机构不良信息主要通过相关主管部门采集、行业协会提供和社会公众举报等。

第八条 信用行为的认定按照“谁监管、谁认定”的原则,由主管部门依法对采集的信用信息进行核实,经查证无误的予以认定,并录入南宁市“多测合一”信息化管理系统,作为失信惩戒、守信激励的依据。

第九条 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公开之外,测绘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在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南宁市“多测合一”信息化管理系统公布,并推送至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按照信用信息查询的有关规定进行查询。

第十条 信用信息自产生之日起,基本信息的公示期限至测绘服务机构终止,优良信息、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限为一年,严重失信信息和特定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限为三年。公示期限届满后,转为归档方式进行存储,不予对外公示或查询。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对测绘服务机构开展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将信用信息量化得分,动态计算信用分值,并评定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 信用综合评价实行累计加减分制。测绘服务机构初始分值为100分,根据《南宁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信用评价标准》,有优良信息的予以加分并公示,至信用信息公示期满后,将扣减相应增加的分值;有不良信息的予以扣分并公示,至信用信息公示期满或进行信用修复后,将恢复相应扣除的分值。

第十三条 测绘服务机构信用等级分为红名单、正常、管控、黑名单四个等级:

(一)无失信行为的,信用分值100分以上(含100分),评定为红名单等级;

(二)有失信行为的,信用分值80分以上(含80分),评定为正常等级;信用分值60—80分(含60分),评定为管控等级;信用分值60分以下或产生特定严重失信信息,评定为黑名单等级。

第十四条 对评定等级为红名单等级的测绘服务机构,给予以下奖励:

(一)优先提供学习、交流、培训的机会。

(二)在“多测合一”行政审批受理中可实行“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机制,在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业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

(三)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依法依规优先选择。

(四)优化行政监管安排,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五)推荐参加相关评选和表彰活动。

第十五条 对信用评定等级为管控等级的测绘服务机构,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全面加大日常监督检查的频次。

(三)依法不予受理测绘服务机构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或者新增专业范围的申请

第十六条 对信用评定等级为黑名单等级的测绘服务机构,除采取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惩戒措施外,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向社会通报。

(二)从南宁市“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名录库予以清退,自清退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将该测绘服务机构纳入名录库。

第十七条 对信用评定等级为黑名单等级的测绘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因执业行为导致本机构列入黑名单的注册测绘师和其他相关从业人员,自评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参与南宁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活动。

第十八条 测绘服务机构认为公示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等情况的,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对核查后确定异议不成立的,应及时予以答复;对核查后确需更正的,应立即予以撤销、修改、补充,并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主管部门发现因自身原因造成信用信息错误的,应立即更正,并将更正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信用主体。

第二十条 异议信息处理期间,主管部门应对该信用信息予以“异议处理中”的标注。对无法核实真实性的异议信息,应作出“异议处理中”的标注。异议处理完成或申请核查期满的,取消异议信息标注。

第二十一条 测绘服务机构在其信息公示期限内具有主动改正不良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情形的,可向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出具信用修复承诺;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信用修复有关规定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信用修复决定,撤下该条失信信息的公示。

第二十二条 测绘服务机构提请信用修复时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不存在特定严重失信行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修复的情况。

(二)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并得到当事人谅解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或扩大,经主管部门确认处罚整改到位。

(三)信用信息自产生之日起,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满三个月,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满六个月。

(四)不存在违反信用修复承诺的情况,且自上一次信用修复决定之日起一年内未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

第二十三条 信用修复程序遵循《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暂行办法》等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机构及从事信用信息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发布或者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公共信用信息,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使用信用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运用,不得利用信用信息牟利或者违法限制、干扰社会法人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录:南宁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信用评价标准


附录:

南宁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信用评价标准

类别

序号

指标内容

评分标准

基本信息

1-101

测绘服务机构名称、单位类型、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所属系统、成立日期、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作业人员规模及测绘作业证、仪器设备、资质等级、专业范围、资质变更记录等

基本信用信息完整,可获得基准分100分

1-102

测绘服务机构质量管理、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制度等

1-103

测绘服务机构基本情况变化(含上市、兼并重组、改制分立、重大股权变化等)

优良信息

2-101

获得国家评定的相关奖项或荣誉称号

获得全国性的一、二、三等奖(金、银、铜奖)分别加8分/项、7分/项、6分/项;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金、银奖、铜)分别加6分/项、5分/项、4分/项;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金、银、铜奖)分别加5分/项、4分/项、3分/项

2-102

获得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评定的相关奖项或荣誉称号

获得全国性的一、二、三等奖(金、银、铜奖)分别加7分/项、6分/项、5分/项;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金、银、铜奖)分别加5分/项、4分/项、3分/项;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金、银、铜奖)分别加4分/项、3分/项、2分/项

2-103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行为获得工商、银行、税务等部门授予的良好资信评级

获得国家级有关部门授予的加5分/项,省级有关部门授予的加4分/项,市级有关部门授予的加3分/项,县级有关部门授予的加2分/项

优良信息

2-104

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表彰奖励

获得国家级表彰加5分/次,省级表彰加4分/次,市级表彰加3分/次,县级有关部门授予的加2分/次

2-105

主导制定测绘地理信息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7分/项,最多不超过14分

2-106

参与“多测合一”测绘活动2年以上,且连续2年无不良信用信息

2分(分数不累加,出现失信行为则扣减该项得分,重新计算分值)

2-107

取得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相关产品发明专利权、软件著作权

2分/项,最高不超过4分

2-108

参与国际合作或者开拓国际市场

1分/项,最高不超过3分

2-109

为政府、公众提供防灾减灾、应急保障等测绘地理信息服务

1分/次,最高不超过3分

2-110

按要求参加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测绘法宣传日、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等有关活动

0.5分/次,最高不超过1分

2-111

主动向社会做出事前信用承诺

3

不良

信息

一般失信信息

3-101

测绘服务机构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测绘作业人员等发生变化30日内未按规定变更、注销

-3分/次,其中涉及人员变化的-3分/人·次

3-102

未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3分/人·次

3-103

“多测合一”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项目备案

-3分/次

3-104

因测绘服务机构原因造成提交的“多测合一”测绘成果错误,并查实

不涉及面积问题的,-0.1分/次;涉及面积问题的,-3分/次

不良

信息

一般失信信息

3-105

在行政主管部门对“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的实地检查工作中,发现现状情况与测绘服务机构提交的成果不符,并查实

-3分/次

3-106

未按要求报送测绘资质年度报告、统计报表等文件

-3分/次

3-107

“多测合一”项目被项目业主投诉,并查实

属于个体性投诉项目的,-5分/次;属于群体性投诉项目的,-10分/次

3-108

测绘服务机构未履行事前信用承诺事项

-6分/次

3-109

在南宁市“多测合一”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注册登记、变更信息等,提供虚假材料、拒绝提供反映其测绘活动情况真实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

-7分/次

3-110

不配合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多测合一”各类监督检查工作,隐瞒、拒绝和阻碍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7分/次

3-111

在主管部门组织的“多测合一”监督检查工作中,被发现经营异常,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实

-9分/次

3-112

因与“多测合一”有关的不良行为被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终审判决测绘服务机构承担责任或者履行义务

-10分/次

严重失信信息

3-201

在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测绘成果监督检查工作中,成果质量判定为批不合格

-20分/次

3-202

伪造、变造“多测合一”测绘成果

-20分/次

3-203

因在“多测合一”测绘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并受到测绘行政处罚

警告

-15分/次

3-204

罚款

-30分/次

3-205

没收违法所得

-30分/次

不良

信息

严重失信信息

3-206

因在“多测合一”测绘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并受到测绘行政处罚

没收测绘成果

-30分/次

3-207

责令停业整顿

-30分/次

3-208

暂扣测绘资质证书

-30分/次

特定严重失信信息

3-301

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纳入黑名单

3-302

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303

因与“多测合一”有关的不良行为,测绘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注册测绘师和其他相关从业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04

因在“多测合一”测绘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并受到测绘行政处罚

降低测绘资质等级

3-305

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相关材料:《南宁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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